|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版) | |||||||||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 1 | 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修订通过) 第三十条 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时,设置者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等安全防范措施。 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规定的要求、期限设置,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损毁、污染、内容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情形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户外广告经营性企业 | 25% | 1次/季度 | 现场检查、书面核查 | 1.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是否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是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户外广告设施是否牢固、安全,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否及时修复或拆除; 3.户外广告是否在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内设置,设施是否安全、整洁、完好; | |
| 2 | 对建设施工工地环境卫生设施和建筑垃圾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58号)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该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喷淋雾化降尘设施、车辆冲洗设施以及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 10% | 1次/月 | 现场检查、书面核查 | 1.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2.施工现场是否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是否及时清运渣土,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是否保持整洁等; 3.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是否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4.施工单位是否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