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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16/2024-00012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司法,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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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灌南行复第97号 申请人: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堆沟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镇五队街。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受理…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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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灌南行复第97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堆沟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镇五队街。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按灌政发〔1988〕10号文件重新划给承包责任田6.8亩土地。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承包责任田6.8亩被五队乡渔场建设征用后,被申请人及灌南县人民政府先后下发文件: 《关于对五队乡许圩村村民徐某与五队乡渔场土地使用纠纷的处理决定》,文件中规定维护五队乡政府和许圩村民委员会意见,从一九八八年起,在本村其它地方重新划拨6.8亩地给徐某,作为责任田承包耕种,然而划拨的土地到手后只种一年就又被调整掉了,变成实际没有按文件履行,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关于对五队乡许圩村村民徐某与五队乡渔场土地使用纠纷的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申请人在申请书中陈述,处理决定书下发后,被申请人划拨了6.8亩土地给其种植,但1989年年底土地被调整且申请人无权继续享有涉案的6.8亩土地承包权。1990年春天,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农户原土地承包结束,经营权全部收归集体,申请人回到本村民小组并按照本组的人口平均数参与第一轮土地承包分配,申请人户共得9.4亩承包地一直经营至今。所以,申请人的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灌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6.8亩责任田,因五队乡渔场建设先后被征用。1988年为解决纠纷,灌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五队乡许圩村村民徐某与五队乡渔场土地使用纠纷的处理决定》,其中载明:维护五队乡政府与许圩村民委员会意见,从1988年起在本村其他地方重新划拨6.8亩地给申请人家作为责任田耕种。五队乡政府、许圩村在集体土地上,调整相应土地作为徐某家责任田。后申请人以无手续,农户会干涉为由,向灌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原让地农户,要求明确土地使用权,后经灌南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1990年全调整承包土地,申请人回到本村民小组参与土地承包分配,申请人户共得9.4亩承包地,且一直承包经营至今。

另查明,2013年3月,经批准堆沟港镇、五队乡区域合并,设立新的堆沟港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灌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五队乡许圩村村民徐某与五队乡渔场土地使用纠纷的处理决定》确定:维护五队乡和许圩村民委员会意见。从1988年起在本村其他地方重新划拨6.8亩地给徐某家作为责任田承包耕种。被申请人与许圩村民委员会按照处理决定要求,即从许圩村其它村民小组农户手里划拨了6.8亩给申请人承包种植。五队乡政府、许圩村相应职责已经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