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灌南行复第3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5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已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举报程序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30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灌南县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鲍鱼,无生产厂家厂址,违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受理,截止2024年12月31日至今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我的举报,行政不作为。本人投诉信息涉及了举报信息,需要分单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完全违背了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及正当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及经济秩序,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程序违法。
为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全国12315平台截图;
2.案涉商品照片;
3.购物小票;
4.移动支付界面截图。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灌南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鲍鱼食品无生产厂家厂址。被申请人接投诉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到被投诉人处展开了检查。经查:被投诉人在超市冷藏柜内销售各类海产品,未发现投诉人在12315平台所投诉的散装鲍鱼食品。被申请人依法对投诉人的诉求进行调解,并于2025年1月2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接投诉后对被投诉人进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检查情况已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是在12315平台投诉,并非举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依据。在办理上述投诉过程中,被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已履行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的请求。
为证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
2.现场笔录;
3.检查图片。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5日,申请人在灌南县某超市有限公司花费58.9元购买鲍鱼。2024年10月30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诉求内容为“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投诉内容为“本人在超市购买了厂家的鲍鱼,无生产厂家厂址,违法,依据《食品安全法》组织调解并立案奖励,需要其他证据请联系。”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2024年11月1日对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对投诉人投诉事项进行调解。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终止调解,并于2025年1月2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会出现《投诉须知》页面,在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会出现《举报须知》页面。其中,《投诉须知》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举报须知》第5条亦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当事人投诉或举报均需在相应入口的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相应窗口,进行相关信息填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在本案中,申请人自行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其在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应当遵守平台接受举报投诉的规则。其在悉知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没有在“我要举报”端口提出举报,申请人没有提出有效的举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已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举报程序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申请人没有作出举报回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