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助力养老保险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镇为民服务中心、各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增进民生福祉、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工作的要求, 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帮助我县灵活就业人员按时缴费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不断提升我县待遇领取人员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实际,特印发本通知。
一、授信对象及条件
(一)授信对象。按规定参加灌南县养老保险,尚未领取国家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参保人员,助力办理社会保险专项贷款(收下简称“助保贷”)。
(二)基本准入条件
1.女性客户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内;男性客户年龄在50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内;
2.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按期还本付息;
3.根据反洗钱尽职调查要求,自愿接受本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4.信用观念较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记录、无恶意逃债等不良行为;
5.已在本行开立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并激活;
6.经人社部门审核符合养老保险参保要求;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资信准入条件
1.近两年内个人贷款逾期记录累计不超过6次;
2.近两年贷记卡逾期6次以内;
3.客户不得在5家(含)以上金融机构有未结清贷款;
4.征信报告中无四级分类、五级分类不良贷款及对外担保不良贷款;
5.客户在本行无未结清的逾期、欠息、借新还旧、展期或核销贷款;
6.客户在本行的担保贷款未逾期、欠息;
7.客户无未终结案件、非失信被执行人;
8.非本行的关系人或黑名单客户。
二、授信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用途、保险
(一)授信额度。根据借款人年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金额和养老保险待遇测算水平等指标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 10万元(含),且最高不得超过其本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
(二) 授信期限。最长授信期限不超过5年。
(三)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本行规定利率执行。
(四)还款方式。可采取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方式还款。
(五)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借款人缴纳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政策规定允许到龄一次性补缴金额)和企业养老保险,不得提取现金、更不得挪作他用。
(六)保险方式。须在业务开办前,由人社部门、农商行共同合作的第三方保险公司为贷款本息提供损失保险,并指定农商行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贷款逾期或欠息后4个月内,第三方保险公司需完成理赔。三方应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保险费用由农商行承担)。
三、办理流程
(一)客户申请。客户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进行业务申请,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
3、借款人家庭资产证明凭证或证明材料;
4、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已婚人员应提供婚姻证明及家属身份证明)、家庭主要财产、收入情况等;
5、社保经办机构对借款人资格的核验证明材料;
6、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借款人根据户籍或经营地址向所在地支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人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对借款人实施准入初审,初审不通过的,不得办理“助保贷”贷款。
(三)贷款调查。准入通过后,根据本行授信调查权限,由经办支行客户经理或调查经理,对借款人资产、负债、资信、还款能力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双人现场调查,并调查了解以下内容:
(四)调查程序
1.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完整性;
2.深入借款人生产、工作以及生活活动区域进行实地调查或走访;
3.与借款人本人面谈,也可以同时根据贷款尽职调查要求与需要,与借款人主要亲属、担保人等相关人面谈;
4.根据授权查询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5.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担保意愿性、合规性、充足性进行调查。
(五)调查要点
1.借款人基本情况、收入情况、诚实守信状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违法行为、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2.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保缴费、首月养老金测算信息,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额度、年限和还款方式;
3.借款用途;
4.共同借款人按借款人调查要求同等调查;
其他条款须约定:
(1)本行根据缴费金额和期限放款,缴足全部费用后或缴费资格终止后,借款合同剩余额度自动失效。
(2)借款人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后,应在本地办理申领养老金,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在偿还完本行贷款本息后,由借款人自行支配。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须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3)若借款人在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和国家给予丧葬等补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4)还清贷款前,借款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社保卡损坏或遗失等确需变更的,须在本行补办社保卡。
(5)发放与支付管理。经办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经办支行(部)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资金必须全部(可分批次)受托支付至养老保险征收部门指定账户。
四、 贷后管理及还贷
(一)贷后管理。经办支行、管户客户经理按照本行相关信贷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进行贷后管理。
(二)本贷款不得展期、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方式办理贷款重组。
(三)符合条件人员,向本行申请贷款专门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再以退休待遇或自有资金分期向本行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
五、 罚 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由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