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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16/2025-00035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司法,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5-16
文号: 〔2025〕灌南行复第40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灌南行复第40号 申请人:吴某。被申请人:灌南县应急管理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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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灌南行复第40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22日通过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灌南县某某加油站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然而,截止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止,也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书面不予受案通知。根据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举报受理。其中明确规定,举报人要求书面告知受案与否,应书面告知。

本案,申请人举报诉求中,明确要求书面告知受案与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系不作为,构成程序违法。鉴于该案已办结,被申请人在作出书面告知受案与否已无实际意义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直接确认违法即可。综上,请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举报详情信息截图

2.安全生产事项交办单

3.关于灌南县某某加油站涉嫌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情况回复

4.安全生产事项交办单;

5.关于灌南县某某加油站汽油加油机旁堆放可燃物品(抽纸)情况回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职。申请人于2025年2月22日通过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举报灌南县某某加油站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共灌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规定,加油站(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息后,2025年3月4日决定不予受理,并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向县商务局进行举报投诉。同时,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将举报线索通过县安委办《安全生产事项交办单》(灌安办交(2025)3号)告知县商务局,县商务局第一时间赶赴该加油站进行查处,并于2025年3月7日复函县安委办,已责令企业限期整改。202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应急管理部举报系统向申请人反馈举报处置情况。

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具体到投诉举报而言,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结合前述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判,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纠正、查处的法定职责的,举报投诉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进而对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进行的界定。该答复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举报灌南县某某加油站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要求查处该违法行为,属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安全生产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灌南县商务局已进行调查核实并已作出处理,申请人无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答复的形式不在法定确认违法的范围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且不具备提出复议的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 应急管理部举报系统截图

2.安全生产事项交办单;

3.关于灌南县某某加油站涉嫌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情况回复;

4.关于印发灌南县县级部门及省市属驻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2月22日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微信小程序举报平台举报灌南县某某加油站涉嫌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息后,认为根据中共灌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规定,加油站(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于2025年3月4日决定不予受理,并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向县商务局进行举报投诉。同时,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将举报线索通过县安委办《安全生产事项交办单》(灌安办交〔2025〕3号)告知县商务局,县商务局第一时间赶赴该加油站进行查处,并于2025年3月7日复函县安委办,已责令企业限期整改。202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应急管理部举报系统向申请人反馈举报处置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作出书面不予受案通知,系不作为,构成程序违法,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中共灌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规定,由县商务局牵头加油站(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线索的法定职责。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完善举报接收和交办转办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均应予以接收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依法转由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处理。……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的,应当转由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息后,因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依法将其转给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处理,并于2025年3月12日通过应急管理部举报系统向申请人反馈举报处置情况,被申请人已经尽到其转交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