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灌建发〔2025〕26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等
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市场管理,规范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减少我县建设工程欠薪事件的发生。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及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用账户制度、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工资”四项制度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四项管理制度
(一)实名制管理制度
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要按照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要强化60岁以上农民工用工管理,依法签订书面劳务合同,足额购买商业保险,加强安全培训与个体防护,同时报住建部门备案管理。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补足。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的,要及时再提供新保函。
(三)专用账户制度
总承包单位应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承包单位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四)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工资制度
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的,要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分包单位要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并交总承包单位。
二、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确保农民工工资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负责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名册,记录农民工的基本信息、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情况。设立专门的农民工管理岗位,负责日常的实名制信息登记和更新。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三)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农民工考勤记录和工资核算等资料。严禁“包工头”式层层分包(如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再由其雇佣农民工),避免因非法分包导致工资拖欠。
(四)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日常监理工作范围,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未落实四项制度的情况,应及时要求其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大违法行为处理
县住建局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依规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理:
1.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2.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3.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1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5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