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经济开发区差旅费管理
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园区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灌南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差旅费是指园区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出差审批管理
(一)出差人员须提前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园区主要领导由办公室登记备案;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不同部门人员共同出差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园区相关领导审批。
(二)因工作需要,园区工作人员市外参加学习、调研、培训等活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出差天数计算
(一)出差当天来回按一天计算,当天出差不同地方仍按一天计算。
(二)外出(县外)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等活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即对方安排食宿的,只按往返天数报销。
三、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管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不超过《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执行。
(二)本县范围内发生的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视作城市间交通费),园区工作人员到县城、乡镇或其他园区出差,不予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除外)。
(三)鼓励工作人员选择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出差,若使用私家车,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公共汽车和高铁为主)往返车费标准给予补助,车辆使用及安全。单位不予负责。
四、出差补助管理
(一)县外出差,按《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核定的出差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二)县内出差,若对方安排就餐,单位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三)单位组织参加集体活动,原则上由单位统一集中乘车、统一安排就餐,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若由单位安排公车(租车)出差,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若使用私家车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五)享受公车补贴人员,李集镇、新安镇范围内不算出差。
五、出差报销管理
(一)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程序执行,报销凭证须由本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初审,经分管领导和财政局复核后,最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方可报销。报销时相关会议通知等一并附后。
(二)差旅费报销实行一次一报原则。出差人员应在出差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多人出差由一人集中统一报销。报销差旅费须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交通费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办法》规定范围内,根据批准的出差天数凭票据实报销。
(四)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和核定的天数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既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又无住宿费发票的,可凭单位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
(五)园区财政局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支出,未按照《办法》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
附件:公务出差审批单
江苏灌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