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灌南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
《灌南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灌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16日
灌南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认真落实《灌南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和防范人员伤亡等各类事故,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组织做好202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聚焦“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主题,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二、工作内容
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围绕11个方面,由片区牵头、条线部门配合,对园区所有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和整治,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体检”,推动园区所有企业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安全监管职责更加明晰、机制更加健全、部门协作更加顺畅、监督管理更加高效,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园区企业安全生产“零事故”。
(一)粉尘涉爆方面
重点排查: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二)有限空间作业方面
重点排查: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2.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3.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未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未重新通风、未再次检测;4.未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5.未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6.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7.未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
(三)动火作业方面
重点排查:1.未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2.动火作业前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对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动火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4.作业前未做好防火措施准备:对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动火作业前,粉尘清扫未落实、未对可燃介质进行惰性置换;作业场所设备、系统无有效隔离、相关管道未加盲板隔断,易燃易爆介质未及时排除、冲洗、惰性置换干净;5.作业后现场火源未清查;6.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未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动火作业前,未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未停止运行,未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未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存在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四)外委外包作业方面
重点排查:1.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纳入发包单位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开展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安全问题的,未及时督促整改;5.对危险性较大作业未落实审批制度;6.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规转包分包建设工程。
(五)检维修作业(含高处作业)方面
重点排查:1.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检维修制度;2.未对检维修作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未对检维修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安全技术交底;3.作业平台未做到牢固可靠,防护围栏缺失或不符合要求;4.高处作业人员防滑、防坠用品使用及佩戴情况不符合相应安全标准;5.爆破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涉煤气作业等危险作业未进行审批管理,监护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护职责;6.检修期间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断电设备未挂设“禁止合闸、有人作业”警示标志;7.未在设备设施检维修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未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六)临时用电方面
重点排查:1.在有易燃、易爆气体(包括可产生的可燃性蒸汽和液体薄雾)和涉爆粉尘的作业场所,未按照要求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2.供电线路铺设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未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者装设漏电防护装置;4.配电箱及电器设备外壳未接地、接地电阻未定期监测;5.电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七)机械企业方面
重点排查: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8.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八)建材企业(涉及轻工)方面
重点排查: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3.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4.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5.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九)涉危险化学品企业方面
重点排查:1.未依法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等专门安全管理制度;2.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3.未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未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5.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储存场所不具备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危险化学品超量储存、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储存危险化学品无标志标识、无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6.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7.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修订、评审、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十)消防方面
重点排查: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2.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3.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4.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宿管员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5.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6.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8.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9.电动车违规停放消防通道、在室内充电等行为。
(十一)特种设备方面
重点排查:1.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2.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或报废的;3.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4.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用计量器具的选型、规格及检定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规定;5.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6.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7.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等。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一次集中检查。按片区划分,由片区分管领导统筹负责,各企业挂联人员具体负责,应急、建设、派出所等条线部门配合参与,对园区内所有企业逐一过堂、一个不漏;检查时,要认真仔细,对企业内的厂房、仓库、食堂以及犄角旮旯等地方均不放过,确保查的全面、查的彻底;检查要留痕留迹,认真填写《检查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上报应急局。(6月15日至7月30日)
(二)组织一次警示教育。由应急局牵头负责,精选一些安全生产事故的警示教育片,集中组织园区企业负责人进行观看,结合近些年园区安全事故进行解剖研讨,督促企业时刻绷紧安全神经,抓牢安全措施。(7月10日前)
(三)完善一批台账资料。由应急局牵头负责,对安全生产学习等“规定工作”的资料归档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及时查漏补缺,形成常态的工作机制;对企业的检查、整改等措施落实情况做好统计、上报、归档,形成一企一档。(7月30日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片区加条线双责任工作机制,各片区分管领导为片区企业安全生产排查整治的责任领导,企业挂联人员为具体责任人,条线部门履行条线领域监管责任。应急局统筹做好督促、服务等工作,推动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整改落实。要以“查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为目标,一旦发现风险隐患,要第一时间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条线部门对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全程跟踪,确保隐患规范整改到位,全部销号;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整改不及时的,要采取相关的必要措施。
(三)强化督促检查。园区将不定期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工作开展缓慢、排查整治敷衍了事、工作不负责任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提醒等措施,必要时,由纪工委进行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