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公共场所AED(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5日
灌南县公共场所AED(自动体外除颤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和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体外除颤器,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依法批准上市销售、使用,具备自动识别可电击心律、自动电击除颤功能,用于抢救心脏骤停患者,供社会公众使用的便携式急救设备。
第四条 本县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倡导公益的原则。
第五条 县卫健委负责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工作。县发改、住建、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教育、文旅、商务、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高度重视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工作,对自行配置或接受捐赠的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应当纳入本县急救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县卫健委应当结合院前医疗急救布局规划,制定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以下简称配置规划),分批分阶段推进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使用工作;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户外广告设施等多种方式,及时主动公布并更新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分布信息及使用方法,方便公众需要时及时获取并正确使用。
第七条 县卫健委、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及相关急救技能培训等工作。鼓励、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的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培训。配置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人员参加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维护和相关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及复训。
第八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按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
(一)高铁站、长途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枢纽;
(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
(四)公园、旅游风景区等;
(五)商务楼、大型农贸市场、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大型宾馆饭店等;
(六)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部分执法执勤车辆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数量由县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配置规划共同商定。
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公共场所范围、配置数量、配置时间等具体标准由县卫健委根据配置规划编制发布。
第九条 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体外除颤器应当放置在易于发现、方便获取的位置,并附有操作流程;
(二)公共场所平面图上应当标注自动体外除颤器放置位置,并在放置处设置明显的自动体外除颤器指示标识;
(三)自动体外除颤器配保护外框,外框应当具有警报及警铃功能,同时保证自动体外除颤器取用方便;
(四)自动体外除颤器应当符合县卫健委制定的配置规范。
自动体外除颤器指示标识样式和配置规范由县卫健委统一确定。
第十条 公共场所和执法执勤车辆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使用培训、维护保养费用纳入政府预算予以保障。
鼓励爱心企业、基金会、慈善总会等组织和个人捐赠自动体外除颤器。捐赠自动体外除颤器或者购置、维护经费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留名标记。
第十一条 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做好记录,确保自动体外除颤器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县卫健委应当对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维护保养、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置单位应当按规定配置、维护保养自动体外除颤器。
第十三条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救助人因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卫健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可以酌情对配置、捐赠、培训、使用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自动体外除颤器设置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维护保养自动体外除颤器,或者未做好使用、维护保养记录的,由县卫健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县卫健委将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