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3〕48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
达标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现将《灌南县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达标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灌南县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达标
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县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外地入灌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项目),均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达标验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达标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分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为合格以上的即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验收。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要组建成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达标验收小组(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组”),负责所监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验收评定工作。
第五条 达标验收组由不少于5人组成,设组长1名。达标验收组成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工程类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类别技术职称、2年以上监督工作经验,且通过省安监总站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考核。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达标验收工作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分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和装修施工实行阶段性动态评定。阶段性动态评定全部合格的工程项目,确认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达标合格;阶段性动态评定全部合格,其中主体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优良的工程项目,确认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优良。
第七条 工程项目每个施工阶段的阶段性动态评定工作不得少于1次。基础、主体、装修等分部工程各阶段性动态评定时,工程施工应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60%。且在该分部工程完成前该阶段性评定工作必须完成,否则该阶段评定为不合格。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做分部工程阶段性动态评定。
第八条 阶段性动态评定按照施工项目部自查和整改,建筑施工企业组织考核,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安全监督机构日常监督评价,达标验收组组织复查的程序进行。
施工项目部要严格按照相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项目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每周组织不少于1次的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及时整改,并形成自查和整改记录。
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有关规定要求,对工程项目每个施工阶段的安全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检查考核和评分,并形成评分记录,作出考核结论。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自查和整改情况的检查,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并根据检查情况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附件二,下同)上签署安全标准化评价意见。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部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通过企业考核以及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的评价后,将自查整改汇总目录、企业考核评分汇总表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上报安全监督机构,提出阶段性评定申请。
日常监督评价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对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投入、领导带班作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项目现场重大危险源识别与控制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相关监管信息及时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第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施工企业阶段性评定申请后,其达标验收组在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组织复查。复查结合日常监督评价,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评分的基础上,日常监督评价中每下发一次整改通知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1分;每下发一次停工通知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2分;记录一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3分;记录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4分。工程项目各阶段性评价全部完成后,提出该项目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达标验收结果。
安全监督机构应针对达标复查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对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将阶段性动态评价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项目完成以后,监督机构根据三个阶段动态评定结果,对该工程项目综合评定(附件一)。
第十条 加强对阶段性动态评定时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检查,对在阶段性评定过程中发现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签署虚假不符实际评价意见,按照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相关条款认定上报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安排专人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服从安全监督人员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限制其市场准入并将其不良行为上报省建设厅。
第十二条 经安全综合评定为优良的,方可申报省、市级文明工地。同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建筑工程奖励人民币壹万元;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建筑工程奖励人民币贰万元。
第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和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大投诉举报处理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18—83221184,0518—83239998。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项目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评定汇总表
2.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
附件1:
工程项目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
评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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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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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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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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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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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阶段性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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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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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阶段性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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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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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阶段性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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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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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灌南县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该工程综合评价为: 。 经办人: 审批人: 安全监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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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基础、主体、竣工三个阶段性评定表。
附件2: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阶段性
评 定 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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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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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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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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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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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 完成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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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项目 自查 以及 整改 情况 |
附自查和整改汇总目标 项目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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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企业 现场 考核 意见 |
附施工企业考核评分汇总表 企业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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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章) |
工程监理评价意见 |
总监理工程师:(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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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督评价情况 |
下发隐患整改通知次数: 次 下发停工整改通知次数: 次 记录一般不良行为次数: 次 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次数: 次 项目安全监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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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评定小组阶段性评定结果 |
复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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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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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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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该项目 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等级为: 达标验收组组长: 安全监督机构:(盖章) 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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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施工企业、验收评定小组、安全监督机构各留存一份。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