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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7240143092872/2013-0001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3-06-24
文号: 灌人社发〔2013〕 2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连人社发〔2012〕444号、连财社〔2012〕11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出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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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连人社发〔2012〕444号、连财社〔2012〕11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出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9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0元提高到110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300元。

  二、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20元提高到680元。

  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本文第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科目等其他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灌南县财政局

        2013年6月24日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