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连人社发〔2012〕444号、连财社〔2012〕11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出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9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0元提高到110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300元。
二、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20元提高到680元。
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本文第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科目等其他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灌南县财政局
2013年6月24日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