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鑫隆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你名义于2011年12月14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11年12月31日认定你于2011年5月24日在连云港鑫隆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所受伤害为工伤,并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灌人社工认字2011年384号)。2013年1月11日,连云港鑫隆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向我局社保科提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等申请,现经我局进一步调查核实,连云港鑫隆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申报的事故发生时间与实际发生时间不符,且提供了虚假的医疗记录及证人证言,现决定撤销我局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1年38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你本人以及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6日
抄送:连云港鑫隆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