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现将《灌南县审计局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灌南县审计局关于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灌南县审计局 2013年3月12日 灌南县审计局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印发 灌南县审计局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审计职责,妥善解决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科学整合审计资源,优化审计专业结构,扩大审计覆盖面,规范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提升审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是指我局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向社会中介机构、其他机构或面向社会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的行为。 第三条我局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下列审计: (一) 财政审计; (二) 财务收支审计; (三) 金融审计; (四)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五) 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 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 (七) 经济责任审计; (八) 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的审计。 第四条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时,重点聘请我局紧缺人才,特别是工程技术和计算机审计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五条拟聘请的外部专业人员(包括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外聘请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审计、会计、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凭; (二)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审计、会计、工程造价类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四)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五)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聘请具有本科以上的审计、会计、工程类应届毕业生。 第六条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一般按审计项目制定计划。 有关业务科室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前,应提出申请,填写《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申请表》,提出拟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的审计事项、聘请人数、工作天数、聘请费用等具体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第七条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审定的聘请人数和资格条件,与有关业务科室一起,确定聘请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应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实行公开对外招标。 第九条外部专业人员或其所在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能参加相关项目的审计。 第十条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时,由局与其签订聘请协议。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专业人员的,应当与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签订聘请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员的权利;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由办公室、审理科负责对拟聘请的外部专业人员资格审核及办理聘请外部专业人员的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将受聘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作为审计组成员统一参与审计项目,但不得安排其担任审计组组长、副组长、主审。审计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受聘人员的分工。受聘人员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对受聘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四条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我局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 第十五条受聘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受聘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单位调查的,应当有审计组中的局机关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时,应当严格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受聘的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审计机关形象。 第十八条审计项目完成后,相关业务处应当组织对受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行聘请协议情况进行考评,并填写《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评估登记表》,报送办公室备案,作为以后能否继续参与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相关业务科室。受聘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二十条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费用由局相关业务科室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或受聘人员本人协商,受聘人员审计期间食宿等费用与我局参审人员相同。 第二十一条执行中需要调整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或者经费预算的,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年初由各业务科室对本处计划年度内拟聘请外部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要求和费用预算等情况进行测算汇总,送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由局支付聘请费用的,纳入年度审计项目经费预算。 党委、政府临时交办审计事项、项目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重要线索,需要聘用外部专业人员的,经分管业务局领导批准,可以计划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向受聘人员支付费用,由相关业务科室报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后支付。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在大额核减工程造价、减少财政拨款等重要审计成果中,起主要作用的,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应充分考虑审计成本,尽量减少聘请人员数量。办公室要加强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费用的财务管理,严格按预算控制把关。凡未经批准擅自开支和超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业务科室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以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名义,从事与该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 (三)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六)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七)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聘请外部专家对与其专业相关的特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专业鉴定意见,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