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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有关单位、全县各相关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 为加强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单位的防疫条件监管,规范动物防疫活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防疫制度,促进动物防疫条件的不断完善。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县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3年7月1日-31日。以后年审均定在每年7月。 三、年审程序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单位,需向所在地基层动物防疫检疫所申报年审,同时填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申请表》和《动物防疫活动基本情况统计表》,提交相关年审材料。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请单位实施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合格或不合格。 四、需要提供的有关年审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申请表 (附件l); 2、上一年度本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本场所当年度畜禽饲养生产发展及疫病防控情况,防疫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疫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防疫档案、养殖档案建立情况,以及强制免疫、检疫申报、防疫消毒、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本、副本; 4、如动物防疫条件有所改变的,需提供变更情况及最新的场所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5、畜禽养殖场需提供上一年度动物养殖档案,包括动物强制免疫记录、检疫申报记录、免疫监测报告、防疫消毒记录、诊疗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屠宰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生产记录、检疫申报记录、防疫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 五、处理办法 1、对审核合格的单位,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的“监督检查情况”一栏落款年审合格印章。 2、对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限期整改时间,通过整改仍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逾期未按规定申请年审或未上报有关年审材料的单位,一律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有关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工作,严格行政审批手续,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把关。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自办理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此后每年年审,方能有效。 3、为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申请单位上报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申请表和“上一年度本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检疫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4、各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于6月3 0日前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情况汇总报送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备审。 附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申请表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3年6月24日 附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申 请 日 期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制
1.“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2.“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3.“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4.“现存栏量”一栏由申请人根据实际存栏量进行填写。 5.提交申请材料时,请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一并上交。 6.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7.《规模养殖场年度管理情况》一栏由申请场地法人填写,题目需注明“某某养殖场X年度管理情况报告”,内容需体现目前养殖量、当年产地检疫报检情况、当年无害化处理量、当年用药情况、。当年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当年日常管理措施等,并在结尾署名处加盖公章。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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