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秸秆禁烧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由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和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成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网络体系。
2.宣传教育。印发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材料,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家喻户晓、人人参与。
3.综合利用。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积极推广机插秧和秸秆还田。
4.现场监察。组织村、组干部对所辖区的秸秆焚烧工作进行现场巡查,确保不发生焚烧现象。
5.应急处置。各村要成立秸秆禁烧巡查组和灭火突击队,发现焚烧的立即扑灭并及时耙地。
第四条考核办法。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