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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8954/2008-0000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其他,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08-01-10
文号: 灌人口计生领发[2008]2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灌南县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原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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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人口计生领发[200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依法维护正常生育秩序,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部等11部委和省委组织部等11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遵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现将《灌南县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灌南县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二○○八年元月20日
附件:
灌南县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部等11部委和省11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遵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决定在全县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至今年8月,全面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依法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促进我县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三、主要任务
1、清查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以生育二胎(含经审批照顾生育者)和非婚生育者为重点人群,通过群众举报、自我报告和走访调查等方式,查清查实其中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生育个人。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从严处理党员、干部的违法生育。此次清查的对象,是指登记在本县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委员会(含城区部分村民委员会)、2001年1月1日之后生育(收养)了两个以上孩子的居民,包括属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登记在城镇居(村)民委员会的其他人员。非城镇户籍但居住在辖区内半年以上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以及户口不在辖区但在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流入的城镇居民,也是此次清查的对象。
对清查出的2000年12月31日之前城镇居民违法生育和清查出各年度一般农村居民流入人口违法生育的,也应依法处理,但不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2、曝光揭露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定期公布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借助现代传媒和其他宣传舆论工具,曝光揭露情节恶劣、社会负面影响大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
3、大力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事迹。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或电视访谈节目,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我县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营造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实施步骤
实施期限:2008年1月至2008年8月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08年1月)
1、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措施,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
2、做好宣传发动。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板报、墙报,结合中央《决定》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专项治理行动,营造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强大舆论声势。宣传工作要贯穿整个治理工作的始终。
3、建立举报制度。清查期间实施有奖举报,凡举报查实的违法生育案件,对举报者奖励人民币二千元。县人口计生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各乡镇、各单位要以户外张贴布告等形式,公布清查对象范围和举报电话。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在报刊、广播、电视、电台、互联网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涉及国家机关有关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可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4、组织业务培训。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召开有关人员会议,进一步动员部署,明确目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对单位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使其熟悉治理范围、清查登记对象和调查处理程序,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阶段:清查处理(2008年1月下旬至6月)
1、清查登记,甄别违法。以乡镇为单位,发动社区和辖区单位全面清查、登记2001年1月1日以来城镇地区生育(含收养和经审批再生育)二胎和非婚生育情况,对清查对象逐户填写《2001—2008年上半年二孩以上生育(收养)和非婚生育登记表》(表一),从中甄别出违法生育者并查清对违法生育的处理情况;对违法生育的清查对象,以乡镇为单位填写《2001—2008上半年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情况清查表》(表二)。重点清查党员、干部、职工等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富裕阶层人员的违法生育情况。
2、调查核实,依法取证。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违法生育,开展取证工作。调查取证人员要持证上岗,文明执法,调查时不少于2人。对拒不配合调查、阻挠取证的,要耐心说服教育,仍抗拒执法的,要及时报请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提请县纪检监察机关、人口计生部门共同调查,其他人员根据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处理,城镇居民(含下岗职工)违法生育的,由新安镇及各乡镇组织人员立案调查。
3、依法依纪,落实处理。对经过取证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员,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党员、干部的,由县纪检监察、人口计生部门立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和文件严肃处理。城镇居民(含下岗职工)由新安镇及有关乡镇参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确保党纪政纪处分、社会抚养费征收、节育措施落实三到位。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的处理情况要按照11部委有关规定报送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备案。
4、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在清查处理的基础上,对违法生育情节恶劣的人员、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社会公众人物,要在一定的范围,以适当方式进行曝光,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积极宣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开展由社会知名人士参加的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
第三阶段:评估总结(2008年7月至8月)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对专项治理情况要进行评估检查,表彰先进,整改不足,并于2008年7月底之前向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报告。县将对各乡镇、各单位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专项治理行动是一项难度大、任务重、要求高的工作,县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各乡镇、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明确专人负责。要把专项治理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本乡镇、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中,与党风政风建设、综合治理、“五五”普法相结合,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明显成效。要将各阶段工作动态、突出人物的先进事迹、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例等及时报送县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编发工作简报(或工作动态),反映情况,研究问题,交流经验。
(二)依法行政,维护权益。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规规定和《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及文书格式的要求办案,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禁止搞强迫命令,防止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突出重点,加强配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和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个体工商业主、各类企业主等社会富裕阶层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重点人群,对高档或者封闭住宅小区等重点区域要重点清理。公安、文化、体育、工商、税务、民政、卫生、房管等部门要全力介入、主动配合,乡镇、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与协作,避免出现空档和死角,要引导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四)明确口径,把握政策。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结果和数据,不用于对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考核。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尚未处理和处理尚未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据原有关规定能够予以较轻处理的,按原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主动申报、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酌情从轻处理。
县专项治理举报电话:83220661  83220660
电子邮箱:gnjsj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