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人员
补缴标准的通知
灌人社发〔2012〕6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连人社发[2012]336号《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我县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人员补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往年欠费补缴标准
(一)1995年12月前欠费的,缴费标准和缴费基数不作调整,补缴标准按原标准执行,即40元/月。
(二)1996年1月至2007年12月之间欠费的,补缴标准按低标190.3元/月计收(不高于1189元/月)。
(三)从
二、补缴往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补缴标准调整后,1996年及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调整后缴费额对应的缴费基数确定。
三、欠费人员补缴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不再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抄送: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地税局。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