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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13-0001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3-10-16
文号: 灌司发〔2013〕41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司发〔2013〕41号 灌南县人民法院 灌南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诉讼案件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资格审查的规定》的通知县人民法院各庭…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诉讼案件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资格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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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司发〔201341

                                                                                                                     

灌南县人民法院  灌南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诉讼案件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资格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县人民法院各庭,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近年来,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在维护被代理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以公民代理、辩护的名义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影响了司法公正。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行为,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公正审理,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诉讼案件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资格审查的规定》,现予以印发,希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诉讼案件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资格审查的规定

灌南县人民法院               灌南县司法局

                              2013年10月16

附件

关于加强诉讼案件代理人、辩护人

参与诉讼活动资格审查的规定

为保障正常的诉讼活动秩序,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特就规范诉讼案件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资格审查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司法行政机关是社会法律服务的主管机关,负责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审批、注册、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司法局依法管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所属的执业人员。

二、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依法取得执业证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三、持有经过当年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可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和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民事案件执行中的代理活动;持有省司法厅颁发并经过当年年度检查考核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担任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代理人,以及民事案件执行中的代理活动,但不得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持有《实习律师证》的实习律师,可以随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承担辅助工作。但不得以律师名义单独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四、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审判人员不得扩大许可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公民受委托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

民事案件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审判人员不得扩大许可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公民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

行政案件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般应限于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其他公民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在许可其参与诉讼代理活动前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并向当事人、代理人告知公民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应当依职权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规定,对案件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身份以及代理、辩护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或代理资格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审查决定。

审判人员经审查,对受委托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决定准许其参与诉讼活动;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决定不准许其参与诉讼活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决定内容应记录在案。

六、执业律师受委托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庭函》及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书》。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不能出示以上三种证件的,审判人员不得许可其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在裁判文书中不得确认其律师身份。

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庭函》及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其他公民身份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八、县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受指派担任受援人的代理人参加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书》。

九、以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亲友身份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审判人员应当审查其是否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当事人户籍地派出所或村(社区)等机关、组织出具的足以证明代理人或辩护人与当事人之间近亲属或监护关系的书面材料。

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民事案件代理的,审判人员应当审查其是否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足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或其他从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以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身份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审判人员应当审查其是否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书面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应当载有推荐理由、推荐的代理人不得收取任何代理费用的说明。

代理人或辩护人不能提交以上相应书面证明材料的,审判人员不得准许其参加诉讼活动,建议当事人另行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

对以其他公民身份受委托为代理人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应当从严审查其身份和代理资格,并应告知其不得从事有偿诉讼代理。

十、审判人员经审查发现执业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其他公民身份担任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拒绝其参加诉讼活动,并及时向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通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人是案件当事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而以当事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除外。

十一、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立案或案件执行人员对委托代理人资格的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审判人员在对有关公民参与诉讼活动的资格审查中,如发现有冒充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有偿诉讼代理,或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人员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应当不准许其代理,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司法局,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由县司法局依法查处。

十三、县司法局对发现或查实冒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法律服务的,或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人员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公布名单,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取消其参与案件代理或者辩护资格的建议。县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应进行严格审查。

十四、审判人员在案件审判活动中,发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假冒当事人签名或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并以司法建议形式建议县司法局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县人民法院发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的过程中,有指使、诱导当事人以违法手段妨碍诉讼、干扰正常诉讼秩序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依法给予处理,并随附相关证据材料书面告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县人民法院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十六、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应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公民参与诉讼活动的规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诉讼代理与辩护行为,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县委政法委。

灌南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1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