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连政发〔2007〕205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2〕19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利用本镇相关国有资产举办灌南县百禄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灌南县百禄镇敬老院),隶属百禄镇政府管理,单位经费来源为各级财政补助和其他收入,中心主任由镇人民政府任命本镇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其他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置。注册资金由百禄镇政府委托百禄镇财政所代为出资。
附:灌南县百禄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利用相关国有资产举办情况一览表。
特此通知。
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