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各部门、各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船舶园区投资发展软环境,确保集中整治软环境工作的顺利进行,树立江苏灌河船舶工业园区对外形象,现结合本园区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一次性告知制度。具体施行办法如下: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适用于园区全体工作人员。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经办人员办理本职岗位业务、接受咨询(包括来电、来函或当面咨询)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所要办理事项的法律依据、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情况。
三、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办理事项需提交的材料、证件;经办部门、审核流程及办理时限;行政许可或不许可的条件;办事人员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申诉途径和方法。
四、一次性告知的方式:提供给办事人员的办事指南、便民手册或告知办事人员还有不清楚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
五、当对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受理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所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并在对方提供质疑时提供相应的政策依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时限内,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予以告知。
六、一次性告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凡园区工作人员未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处理相关事项而被服务对象投诉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