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乡直各单位: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连政发〔2007〕205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2〕19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利用本乡相关国有资产举办灌南县李集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灌南县李集乡敬老院),隶属李集乡政府管理,单位经费来源为各级财政补助和其他收入,中心主任由乡人民政府任命本乡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其他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置。
附:灌南县李集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利用相关国有资产举办情况一览表
李集乡人民政府
2013年8月3日
抄送:灌南县民政局
李集乡党政办公室 2013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