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城管发〔2013〕7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市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制订了《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和《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
2、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3、行政指导参考文书
灌南县城市管理局
2013年10月10日
抄送:市城管局,县政府法制办
灌南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印发
附件1
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市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市局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局实施行政指导工作,构建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行政指导贯穿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之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监管模式,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公共服务,推动行政机关由权力型向责任型、行政型向法治型、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促进我县城市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工作原则
城管行政指导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针对不同情况,采用具体的指导、示范、建议、劝告、警示、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性方式,征得行政相对人的配合和同意,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从而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指导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定职责范围实施行政指导,正确处理好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其他管理方式的关系,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方式,所实施的指导行为符合法律精神、原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二)合理原则。行政指导内容适当、合理,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和管理行为,紧密围绕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薄弱环节等问题,选择相应的指导方式,以达到最佳效果。
(三)自愿原则。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选择,通过说理,使行政相对人自觉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不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不因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加重处罚。
(四)公正公开原则。所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公正、规范,同一事项的行政指导不因相对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指导。实施的行政指导事项、形式等内容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五)效率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结合城市管理实际和特点,适时灵活地将行政指导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传统管理方式统一于工作之中,用成本效益最大化的方式、方法,及时、有效地实施,促进城市管理职能到位和提高执法效能。
三、指导方式
行政指导应贯穿于城市管理的全过程,行政指导人员要在事前、事中、事后,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和管理行为,采取非强制性手段和方法进行。一般可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劝告、警示;向特定行政相对人提供辅导、协助;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行政相对人发布不具有强制力的政策指南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等指导方式。主要方式为:
(一)行政管理告知。根据管理和服务职能,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加强宣传,广而告之,引导相对人合法经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
(二)重点项目行政辅导。是指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对重点建设项目、重大行政审批项目等重点辅导,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引导企业顺应产业发展方向,增强发展竞争力。
(三)巡查监管执法提示。根据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日常执法数据的分析,在某一苗头性违法行为出现之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提前告知城管部门各项监管要求,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四)轻微违规行政警示。对巡查发现管理相对人无严重后果、违法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的违法违规行为,城管部门警示其立即纠正,并告知其正确的规范和要求,而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行政监管劝勉。在行政处罚调查处理过程中,同时责令被处罚对象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的措施,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引导其自觉守法。
(六)突出问题约谈。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对相对人进行约谈,帮助其认识问题的严重性,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和挽回不良社会影响。
(七)重大案件回访。对较大数额或在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回访,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巩固执法效果,促进管理相对人继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诚信、合法的开展经营活动。
行政指导的载体主要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示、电话传达、邮寄送达、短信发送、网络发布、举行约谈、组织培训等,也可借助媒体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1.成立机构。我局成立推行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党委成员为副组长,局属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牵头负责推行行政指导工作。
2.制订方案和实施细则。制订下发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和《行政指导实施细则》,各单位(科室)要及时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行政指导的概念、内涵、特征,理解行政指导的精神实质。
3.明确职责。各单位(科室)要明确工作机构(人员),落实层级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使行政指导工作成为行政执法的有益补充。
4.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对各单位(科室)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督查,总结和通报行政指导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并落实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行政指导工作是一项日常性、业务性和全局性的工作,各单位(科室)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方案,细化各项配套措施,明确具体落实的人员和相关责任,建立起有效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使其在城市管理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
(二)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一要先行试点。突出重点,优选行政指导项目,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二要适时完善制度。边学习,边探索,边实施,边规范,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三要加强评估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实施情况记录制度,各单位(科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指导项目实施监督,对行政指导的质量、效果和影响跟踪评估。
(三)广泛宣传,形成合力。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行政相对人认同行政指导、接受行政指导,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单位(科室)要及时总结行政指导工作的经验成果,注重做好宣传报道和总结推广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凸显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各单位(科室)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规划、部署和落实工作,并结合实践不断丰富和完善行政指导工作制度的内容,形成创新工作的新经验。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2
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指导实施细则(试行) |
||||
序 号 |
指 导 事 项 |
指 导 依 据 |
指导部门 |
指导方式 |
1 |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环 卫 所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2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3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4 |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整改 |
5 |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6 |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整改 |
7 |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8 |
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警示 |
9 |
乱倒垃圾、粪便的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10 |
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11 |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12 |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警示 |
13 |
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警示 |
14 |
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警示 |
15 |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渣 土 办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16 |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渣 土 办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17 |
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渣 土 办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18 |
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环 卫 所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19 |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环 卫 所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20 |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环 卫 所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21 |
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环 卫 所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22 |
擅自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23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24 |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25 |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26 |
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执法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27 |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28 |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29 |
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 |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30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 容 科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31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 容 科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32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 容 科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33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 容 科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34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 容 科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35 |
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 容 科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36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 容 科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37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 容 科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38 |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39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40 |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的易燃易爆管线的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41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42 |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43 |
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
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44 |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
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45 |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
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46 |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47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
执法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48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
执法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49 |
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和其他特殊保护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
执法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50 |
在城区内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地以及市场外围无合法固定场所摆摊设点经营的无照经营者 |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
市容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51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将危险品混入建筑垃圾的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渣 土 办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52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渣 土 办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53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渣 土 办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54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渣 土 办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55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渣 土 办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56 |
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渣 土 办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57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渣 土 办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58 |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渣 土 办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59 |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渣 土 办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60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
规划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61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
规划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62 |
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 |
规划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63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
规划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64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
规划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65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
规划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66 |
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 |
规划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67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
规划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68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
规划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69 |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
规划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70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
规划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71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
规划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72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 |
规划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73 |
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 |
规划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74 |
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 |
规划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75 |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 |
规划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76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 |
规划大队 |
行政提示 行政警示 |
77 |
城区主次干道占用和挖掘审批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 容 科 |
行政辅导 |
78 |
设置户外广告审批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 容 科 |
行政辅导 |
79 |
设置店招店牌设置审批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市 容 科 市容大队 |
行政辅导 |
80 |
因建设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 容 科 市容大队 |
行政辅导 |
8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灌南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渣 土 办 |
行政辅导 |
82 |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市 容 科 |
行政辅导 |
83 |
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以上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相关规定 |
执法大队 |
行政回访 |
84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以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相关规定 |
执法大队 |
行政回访 |
85 |
行政机关认为进行事后回访对规范、引导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有积极作用的案件 |
与该案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 |
执法大队 |
行政回访 |
86 |
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在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及群众反复投诉的事件 |
与该案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 |
执法大队 |
行政回访 |
87 |
同一类型的行业普遍存在某类违法行为 |
与该行业或行为相对应的法律法规 |
执法大队 |
行政建议 |
附件3
行政辅导意向书
灌城执辅字( )第 号
:
为服务企业做强做优,本局将依托职能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根据前期沟通协商,你(单位)
事宜已列入本局重点项目行政辅导事项。为加快项目进程,现与你(单位)签定行政辅导意向书,同时将针对项目确定指导方案与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具体辅导事宜请与本局具体工作人员联系。
单位联系人: 本局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单位名称(章): 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行 政 建 议 书
灌城执建字( )第 号
:
为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本局依托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本局在巡查中认为你(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以
。
特建议你(单位)
,以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自身健康发展。如有需要,请与本局工作人员联系。
本局联系人:
电 话:
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执 法 提 示 书
灌城执提字( )第 号
:
根据对日常执法监督数据及投诉举报情况分析,本局发现
这类违法行为近期容易发生,该行为违反了 (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避免因同类违法现象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发生,现提示你(单位)
。
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送达人签字: 被送达人签字:
送达时间:
行 政 警 示 书
灌城执警字( )第 号
:
本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单位)
属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
规定,现要求你(单位)在 前,通过
改正违法行为。
逾期不改,本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送达人签字: 被送达人签字:
送达时间:
整 改 告 诫 书
灌城执整字( )第 号
:
本局在立案查处过程中发现你(单位)
。
为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根据
规定,现告诫你(单位)在 前,通过
改正违法行为。
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送达人签字: 被送达人签字:
送达时间: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表
灌城执访字( )第 号 |
||||||||
企业名称 (自然人姓名) |
|
负责人 姓名 |
|
|||||
案件承办单位 |
|
案件承办人 |
|
|||||
回访指导内容(承办人填写) |
是 |
否 |
||||||
⒈相对人是否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
□ |
□ |
||||||
⒉如未改正违法行为,应采取如下措施改正:
|
||||||||
征求意见内容(相对人填写) |
||||||||
1.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如承办单位的人员存在索要钱物或要求宴请、娱乐消费等不廉洁行为,请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
本局纪检监察电话 |
|
||||||
2.你对本局的建议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
||||||||
回访对象签名(公章)) |
|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