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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8954/2013-0000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3-02-06
文号: 灌人口计生委〔2013〕 3 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

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原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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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灌 南 县 财 政 局

灌人口计生委201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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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纳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11107号)和《连云港市人口计生委、连云港市财政局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连人口计生委[201254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县全面实施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简称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的意义

并发症问题是计划生育工作特殊历史时期产生的特殊问题,并发症人员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对并发症人员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激发广大群众更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有利于维护并发症人员的基本权益,缓解他们面临的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公平。

  二、实施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扶助的最低标准等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此项特别扶助政策不影响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政策的享受。

  (二)积极稳妥,确保稳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做好政策把握和解释工作,保护群众的权益和隐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严格标准,稳妥地开展并发症鉴定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宣传、不炒作、不讨论,确保社会稳定。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委托县农村信用社发放扶助金,直接到户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以扣代罚等各种违规行为,确保扶助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应扶助对象。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三、加强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组织管理

  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在县、乡(镇)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人口计生委、县财政局联合组成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工作的协调指导,负责拟定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和发放特别扶助资金等。

  四、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确认程序和扶助标准

  (一)特别扶助对象

  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人口科技[201167号)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提供鉴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村(社区)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

  3、县人口计生委审核并经公示后予以批准。

  4、县人口计生委将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统一汇总后报市人口计生委。

  (三)扶助标准

  对鉴定为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

  五、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的政策衔接

  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与各乡(镇)已经实施的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按以下原则予以衔接:   

  1、原乡(镇)扶助标准低于县基本标准的,按县基本标准执行;

  2、原乡(镇)扶助标准高于县基本标准的,按乡(镇)扶助标准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六、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资格注销条件和注销程序

  (一)特别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特别扶助资格,停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1、死亡的;

  2、治愈、康复的;

  3、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二)注销程序

  1、村(社区)委员会统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人口计生委;

   3、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和特别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注销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停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4、县人口计生委统一汇总后报市人口计生委。

  七、特别扶助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特别扶助资金来源

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特别扶助金委托县农村信用社发放。直接通过“一折通”发放到个人账户,实行明细核算和直接拨付。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三)特别扶助金的管理

1、县财政局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负责特别扶助金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按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县人口计生委与金融机构签订特别扶助金委托发放协议,及时足额将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县农村信用社,并监督县农村信用社将特别扶助金及时划转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2、县人口计生委及时掌握县农村信用社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农村信用社负责制定特别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委托发放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委提供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县财政局拨付的特别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反馈给县财政局和人口计生委。

八、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工作实施步骤

(一)2013年特别扶助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32月)为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培训阶段。召开特别扶助工作会议,根据本通知精神,对特别扶助工作进行动员和具体部署,并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0133月)为组织与调查、复核阶段。建立由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特别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特别扶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乡、村基层有关人员的培训,按省、市确定的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对象的条件搞好调查统计、复核等工作。

  第三阶段(20133-4月)为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申报、审核、确认阶段。各地区严格按照确认条件和规定程序做好申报、审核、确认工作。

  第四阶段(20135月)为并发症人员2012年度特别扶助金发放阶段。确定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金发放制度、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做好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并发症人员2013年特别扶助金在11底前发放到位。   

第五阶段(20136月)为总结阶段。对特别扶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的准确实施。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工作情况,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证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2013年起,我县将把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列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同时实施。各乡(镇)在做好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上报和年审复核同时,对下一年目标人群进行摸底测算,并将名单报县人口计生委,县人口计生委负责汇总抄送县财政局,为编制财政预算提供依据。

县人口计生委于每年4月底前对新增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历年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将确认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县财政局和和县农村信用社,县财政将在每年531日、1130日前把特别扶助金拨付到位,确保特别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灌南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灌南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申请表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退出特别扶助制度审批表

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灌南县财政局

201325

附件1

灌南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

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及

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立谱 县人口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薛福成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财政监督局局长

      胥立功 县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王义贵 县财政局教科文科科长

        陈志福 县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科长

      陆朝俊 县人口计生委科技科科长

      吴 波  县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信息科科长

      浦汉勤 县人口计生委工会副主席                  

  二、办公室成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陈志福

  成   员:王义贵 浦汉勤、陆朝俊、王锐

附件2

灌南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第二条 凡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规定的特别扶助金:

  (一)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

  (二)在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颁布之前已经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并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根据此《办法》规定重新确认为三级以上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

  第三条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领取特别扶助金申请。

  第五条 确认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分级负责原则。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申请和确认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村(社区)民委员会。

  2、村(社区)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村(社区)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如无意见,在申请表对应栏目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交县人口计生委。

  3、县人口计生委审核确认。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每年在1031日前将确认的人员名单提交县财政局和县信用社。

  县人口计生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在对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后,将上述相关证件材料交乡(镇)人民政府发还申请人。

  4、县人口计生委于1230日前将特别扶助人员名单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统一汇总后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县人口计生委、县财政局将联合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对经确认的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应取消其资格;对符合条件而未被列入特别扶助对象的并发症人员应尽快确认其扶助对象资格。

  第六条 县人口计生委于每年430日前组织对下一年度的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进行申报、审核、复核确认,名单汇总后,抄送县财政局和县农村信用社,同时上报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别扶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特别扶助对象并发症治愈、康复或死亡,以及户口迁到市外的,应及时退出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特别扶助金的终止按半年计算。如有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停止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第八条 领取本办法规定的特别扶助金的特别扶助对象,由外县(市)迁入本县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本办法规定的特别扶助金,原则上在下一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中予以确认。

附件3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申请表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民小组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情况

手术名称

施术时

间地点

施术单位

并发症等级

鉴定单位

村(居)委会评议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乡(镇、街道)初审情况

                 

                   年  月  日(盖章)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备 注

申请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4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退出特别扶助制度审批表

     县(市)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民小组名称

姓 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出生

年月

退出

原因

退出

年月

备注

乡(镇、街道)初审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