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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91/2009-0000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09-11-08
文号: 灌牧渔发[2005]28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县畜牧渔业局转发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原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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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牧渔发[2005]28号
 
县畜牧渔业局转发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
职责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国渔船[2005]7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对辖区内现有渔业船舶进行一次清理,进一步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特此通知,请即贯彻落实。
附件:如文
灌南县畜牧渔业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国渔船[2005]7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做好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要求,进一步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以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一、 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的范围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界定乡镇船舶与渔业船舶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船舶管理范围,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长期从事多种经营及没有固定捕鱼设施的船舶,包括从事渔业活动的艇、排、筏,应当按照乡镇船舶进行管理。各级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现有渔业船舶进行一次清理,逐步建立起以各级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渔业行政执法监督为保证,渔业船舶与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积极配合县、乡人民政府抓好乡镇船舶的监管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县、乡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移交和衔接工作,不能因此造成部分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出现空档和缺位。
同时,要继续加强对乡镇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管理工作。乡镇船舶经批准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应当依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足额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该费用的征收与使用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