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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7240143092872/2013-0003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3-09-05
文号: 灌人社发〔2013〕43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灌南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灌南县支行 灌人社发〔2013〕43号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所: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和《县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自主…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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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灌南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灌南县支行


 


 

灌人社发〔2013〕43号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推动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所:

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和《县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意见》(灌政发〔2012〕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创业小额贷款政策,促进我县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就完善我县创业小额贷款推动创业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

有创业项目的大学生村官视同登记失业的大学生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要求:1、已创业和有创业能力的;2、无不良信用记录(含直系家庭成员或关联企业);3、有积极的还贷意愿和还贷能力;4、符合灌南县金融机构授信、用信要求。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上述个人,县经办金融机构初次授信期限为1年(不超1年期)。对个人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为5-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或组织就业的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且总量不超过3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5-10万元标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贷款期限一次不超过2年。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可以继续申请贷款,个人贷款累计使用期限最长为4年。

以上贷款的种类(信用、担保、抵押、质押、联保)、额度及期限须符合县金融机构贷款制度及流程。利率按照金融机构归类同档次执行。

三、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贷款申请人持户籍证到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填《灌南县创业小额贷款前期审查表》,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署调查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的调查工作。

(二)贷款调查。贷款申请人持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署意见的《灌南县创业小额贷款前期审查表》、身份证、户口簿到金融机构申请贷前调查,金融机构信贷人员按照信贷流程对申请人的申贷用途,资信、还贷能力等进行风险评价调查,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出具初步同意授信意见(意见注明拟授信的额度、期限)。

(三)贷款审核。贷款申请人持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灌南县创业小额贷款前期审查表》、《灌南县金融机构拟授信意见书》到县劳动就业管理处接受贷前审核。

(四)贷款审批。贷款申请人持《灌南县创业小额贷款前期审查表》、《灌南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意见书》、《灌南县金融机构拟授信意见书》到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办理贷款申办、担保、审批手续。

四、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报

对创业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对当天已发放的贷款通知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备案。按从事微利和非微利项目区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分别给予100%和50%的贴息。借款人在贷款到期还清本金和利息后,持还贷清单到县劳动就业管理处申请贴息,县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汇总,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贴息指标后,按规定办理贴息手续。贷款逾期或因政策调整不贴息。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灌南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灌南县支行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