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158371/2014-00013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质量监管,通告 |
发布机构: |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4-03-21 |
文号: | 灌质监发〔2014〕2号 | 关 键 字: | |
内容概述: | 为加强有机热载体锅炉在用有机热载体的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1、1、2的规定,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GB … |
关于开展2014年度锅炉有机热载体定期检验的通知
为加强有机热载体锅炉在用有机热载体的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1、1、2的规定,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GB 24747-2009)的要求,对有机热载体质量指标接受定期检验,2014年度,我局将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县内相关锅炉使用单位的有机热载体进行抽样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范围:县内在用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检验时间及频次:2014年5月—6月,在用有机热载体每年至少一次取样检验。
三、检验方式:随机抽样检验。
四、其他要求
1、各锅炉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有机热载体检验工作,保证有机热载体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确保锅炉安全可靠运行。
2、检验结果处理。对在用有机热载体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单位,请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递交复检申请;对安全警告质量指标、停止使用质量指标检验结果无异议的单位,请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递交书面整改报告。
3、检验结果反馈。本次抽样检验结束后,我局将对检验结果汇总分析,并将具体情况向县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反馈
连云港市灌南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