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范兽药市场,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以下简称规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加强日常指导、专项清理整顿、日常宣传教育和督导检查工作,提高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守法意识;依法查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和有关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保障养殖安全用药。
二、行动领导小组
为确保此次行动有效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朱 军 县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管延华 县海洋与渔业局畜牧股股长
王 林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 员:王彩凤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葛建军 新安动物防疫检疫所所长
蒋洪波 李集动物防疫检疫所所长
朱 刚 张店动物防疫检疫所所长
陈士九 长茂动物防疫检疫所所长
封其善 百禄动物防疫检疫所所长
卞明媚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卞明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本辖区行动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解决规范行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汇总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和行动报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门市)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并承担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执法工作。各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负责辖区内兽药使用单位规范行动。
二、重点内容
(一)2014年3月1日起生产的兽药产品。按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有关规定,2014年3月1日起生产的2010版兽药典收载品种,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要求印制使用;2014年3月1日起生产的属于《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的兽药产品,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按规定标识“兽用处方药”。
监督检查中,重点检查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上述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和第2066号有关要求,兽用处方药是否按规定印制了“兽用处方药”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依法处理。
(二)2014年2月28日前生产的兽药产品。监督检查中,重点检查兽药经营企业销售的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存在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对违规问题和涉及的兽药产品依法处理。
三、任务分工
我局负责全县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局属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规范行动实施工作。
四、实施步骤
规范行动实施时间为2014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分为4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规范行动计划,做好宣传、动员和部署等有关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4月1日至7月31日)。各单位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辖区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督促相关单位自行开展标签和说明书清理规范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应做好自行销毁处理工作,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产品下架、停止销售使用以及清退工作。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4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我局将组织开展规范行动专项清理整顿检查活动,对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辖区外兽药生产企业的,应及时将违法信息告知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跟踪检查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兽药市场监督执法力度,巩固清理整顿取得的成果,对继续违规编制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兽药生产企业及继续经营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兽药产品的兽药经营企业,按情节严重情形依法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制定本辖区行动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狠抓落实,严格执法,确保规范行动取得实效。
(二)请单位及时将本辖区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查处的典型案件以及经验做法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规范行动总结及其情况汇总表(见附表)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
附表:
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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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动监督检查相关单位数量(个) |
出动执法人 员 (人次) |
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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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企 业 |
兽药经营企 业 |
兽药使用单 位 |
销毁标签和说明书数量 (万个) |
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 数量(个) |
立案查处数 量 (个) |
货值金额(万元) |
罚没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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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企 业 |
兽药经营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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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