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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67/2014-00009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4-03-25
文号: 灌农发〔2014〕16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县各有关农业企业:为加快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强涉农企业市场竞争力与辐射带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根据《灌南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开展2014年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原灌南县农业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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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农发〔2014〕16号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县各有关农业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强涉农企业市场竞争力与辐射带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根据《灌南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开展2014年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凡符合《办法》中申报条件的本县境内所有农业产业化企业均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按《办法》中申报程序执行。

  三、材料要求:按《办法》中申报程序要求报送材料,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县农委蔬菜办。联系人:范育明,联系电话:83266989。

   四、申报截止时间:2014年4月8日。

附件:1、灌南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灌南县农业产业化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灌南县农业委员会                

                              2014年3月25日               

灌南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实现县级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公担、利益共享”的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促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统一,并经县农业委员会审核认定命名的农业产业化企业。 

第三条 对县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促进县级龙头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县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优先申报上一级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县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或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额50万美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2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在4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净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养老统筹金(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五) 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能够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与合同。

(六) 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1000户或基地面积2000亩以上。对特种、规模种养企业的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适当放宽要求。

(七)生产基地。企业在县内建立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20%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30%以上。

(八)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九)对已形成产业链条,虽然企业规模较小,但是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并适当放宽条件。且申报企业已纳入全县农业产业化统计调查数据库。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按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直接向县农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灌南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需带原件验证,下同);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或基地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基地证明;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市名牌农产品、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八条 暂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也可纳入申报范围。

(一)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能够促进相关新产业形成的农业产业化企业。

(二)属于县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以及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的企业。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九条  由县农业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县级龙头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条 经县农业委员会确定的候选县级龙头企业,在灌南农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由县农业委员会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县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县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第十二条 县级龙头企业实行季报制度。县级龙头企业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填报《县级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报县农业委员会。 

第十三条 对县级龙头企业实行每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一)由县农业委员会向县级龙头企业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二)县级龙头企业按第七条规定,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县农业委员会。

(三)由县农业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审定合格的县级龙头企业在灌南农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县农业委员会发文确认公布。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称号。 

第十四条 县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经县农业委员会审核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制。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灌南县农业产业化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性质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013年企业基本情况

资产总额

其中固定资产

主营产品

销售收入

其中出口创汇

利  润

税  收

所有者权益

连结农户数

              户

带动基地

             亩

所在乡镇(园区)意见

           

  (盖章)

    

县  农业委员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