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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724MB1807543H/2003-00003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其他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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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纳税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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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029-E0100-2001-001
纳税人的权利:
1陈述权、申辩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复议和诉讼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举报权:《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4拒绝检查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5控告、检举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6请求国家赔偿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请求回避权:《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9申请减、免税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10申请退税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退税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1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2申请延期申报权:《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3税务代理委托权:《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4索取收据和清单权:《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5索取完税凭证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16要求保密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17知悉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