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14〕5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税总发〔2014〕59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行首问责任制是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是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推进职能转变的有效措施,是落实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六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各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首问责任制的落实。
二、畅通联系渠道。纳税人通过各类办税服务窗口、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特服号等渠道联系国税机关的,各级纳税服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办理;纳税人通过其他渠道联系国税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也必须按总局规定履行首问职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办理或答复;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准确指引纳税人到承办部门办理,确保有人承接首问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工作配合,提高工作质效,不得推诿、拖延。
四、做好培训教育。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全员培训辅导,使广大干部不仅精通本职岗位业务,也要知晓相关涉税业务办理流程;不仅基层一线干部熟练掌握业务,机关同志也基本了解具体流程,不断提高税务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责任的能力和服务纳税人的意识。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首问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省局将把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考评指标纳入年度综合监督考核,确保首问责任制落地生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