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职责清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14〕83号)规定:“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网上申请代开的需提供申请号码,不需提供申请表);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3、临时经营个人提供个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4、不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5、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农民个人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开票金额3000元以上的,须持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6、对申请代开发票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的货物还应提供:进货发票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运费发票或者与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运输单证;对虽超过10万元,但属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或小件商品的,不需提供运费发票或者运输单证。
7、对当年累计申请代开免税农产品的发票金额超过5万元的,农业生产者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土地承包(租赁)协议。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二手车交易),单位还应提供该固定资产购进时的发票原件(或相关凭证)及计提该固定资产折旧相关的账簿、凭证原件(查验)。”
2、某大型连锁零售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需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审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税总发〔2013〕73号 ),取消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因此,该公司的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需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审批。
3、税务行政相对人发生哪些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答:根据《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二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因国税机关原因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六)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4、某新办个体工商户上个月忘记申报,超过申报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时没有处罚,是不是迟申报的都不处罚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九条税务行政相对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国税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相对人一年内实施上述同类税收违法行为两次以上,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前款所指‘一年’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同类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应当适用同一处罚条、款、项的税收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5、税务行政相对人发生哪些情形,可以减轻或从轻进行行政处罚?
答:根据《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三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国税机关实施检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减轻处罚,但处罚最低不得低于减轻前应处最低罚款额的50%:
(一)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一)在实施检查过程中,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在实施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国税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主动补缴少缴税款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6、税务行政相对人发生哪些情形,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答:根据《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五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再次实施已被国税机关行政处罚过的同类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妨碍国税机关检查的;
(三)恐吓、威胁、报复税务人员、证人、举报人的;
(四)违法手段恶劣,严重干扰税收管理秩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7、《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统一执行的处罚起点金额和规则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条 对法定罚款幅度以金额计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对象为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50元;处罚对象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100元。
第十一条 对法定罚款幅度以倍数计的,罚款的倍数应当为10%的整数倍。罚款幅度以金额计的,罚款金额应当为10元的整数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