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人口计生领发[2011]2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
目标责任制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灌南县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评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希对照责任指标,抓好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特此通知。
附:灌南县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评奖惩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灌南县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
目标责任制考评奖惩办法
为确保全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根据市2011年人口计生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状况,特制定如下考评奖惩办法。
一、考评原则
考评工作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准确全面;注重实绩、奖惩分明。
二、考评内容
(一)乡镇目标考评
1、责任目标:内容为县政府在《灌南县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下达给各乡镇政府的目标(见附件1)。
2、第一、三季度集中活动:具体内容由县人口计生委专门部署安排。
3、综合评估内容:交办任务尤其是突击性任务完成情况;获奖情况;工作创新经验在县以上推广等。
4、否决指标:①未完成年度主要指标;②不重视计划生育信访案件处理,造成集体越级上访;③违法行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④本年度有3例(含3例)以上弄虚作假报批再生一孩;⑤预收社会抚养费,鼓动超生,扰乱生育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⑥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村级定补干部违反政策规定生育。
(二)县直齐抓共管部门目标考评
内容为县政府在《灌南县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部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下达给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建设和房产管理等部门的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标(见附件2)。
(三)园区、县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目标考评
园区考评内容参见附件1,县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考评内容由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下发。
三、考评办法
1、整个考评工作在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口计生委根据考评的内容标准及要求组织实施。
2、对乡镇的考评按上、下半年各一次进行,积分由责任目标考核分、第一、三季度考核分、综合评估分三部分组成。责任目标考核分为80分,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打分;一季度、三季度、上半年考核分为12分,按一、三季度、上半年任务完成情况打分;综合评估分为8分,县人口计生委根据平时工作情况评估打分。全年工作考核结束后,依据考核积分排定位次。考核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量采取入户走访、核对台帐、议查排查、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定性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电询函询等方法进行。
3、对县直齐抓共管部门的考评按上、下半年各一次进行,每半年积分一次,满分为100分,按其与县政府签定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打分。
四、奖惩办法
1、根据全年目标考核和综合评价得分高低,评出6个乡镇为先进单位:设立一等奖一名,奖给奖金8000元;二等奖两名,分别奖给奖金5000元;三等奖三名,分别奖给奖金3000元。对县直齐抓共管部门评出3先进单位,分别奖给奖金2000元。园区、县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2、完成考评指标80%以下的后两位乡镇给予末位警示,并处罚2000元,同时由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会同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不论完成考评指标比例多少,处在后两位的乡镇报市作为市重点管理乡镇。出现否决指标现象的,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的暂行规定》严格执行。
五、本办法由县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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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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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2011年各乡镇、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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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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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到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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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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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知识知晓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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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健康服务率/避孕及时率/综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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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人口性别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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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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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家庭、六进农家乡、村两级推进面/知识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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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服务阵地建设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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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信息化建设指数(%)/“村村通”推进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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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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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兑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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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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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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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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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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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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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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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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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下降趋于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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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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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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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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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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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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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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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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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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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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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等网络建设文件资料。2、有分管领导、专兼干。3、基础帐册达到规范要求。4、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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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县直相关部门责任目标
一、公安局
1、充分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职责,抓好责任目标的落实;次年1月15日前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2、指导、检查基层派出所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时,核查经现居住地乡、镇计生部门查验登记的育龄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暂住证》办理后的30日内,按月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计生部门。
3、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搞好人口信息统计工作,每月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出生人口信息,次年1月10日之前提供人口统计年报。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督促基层派出所及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有关人口方面的信息。
4、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及时查处“两非”及破坏计划生育的案件。
二、卫生局
1、充分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职责,抓好责任目标的落实;次年1月15日前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2、加强对医疗机构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的监管,完善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制度。医疗和保健机构在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时查验计划生育部门证明或定点引产证明。积极参与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两非”行为。每半年对以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出生婴儿性别比较上年下降或趋于正常。
3、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努力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98%,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8/10万以下。
4、严格执行婴儿出生和死亡报告制度,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信息,每半年提供电子版婴儿出生和死亡、出生性别比和节育手术等情况年报表及婴儿出生登记名册。实行信息共享,协调基层单位及时向计生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5、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管,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三、民政局
1、充分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职责,抓好责任目标的落实;次年1月15日前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2、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3、在开展救济救灾工作时,按照县、乡镇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名册,依照法定条件优先对计划生育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给予救助,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4、严格按照《收养法》中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条款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确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5、把计划生育作为基层政权建设和村(居)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之中,社区居委会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
6、与人口计生部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每季度向县人口计生委通报火化尸体数据及姻登记统计数据。指导乡镇民政科员,每月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婚姻登记信息,按要求及时提供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及纳入低保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工商局
1、充分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职责,抓好责任目标的落实;次年1月15日前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2、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在有条件的集贸市场建立计划生育协会,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和集贸市场计生协会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的计生管理、服务工作。
3、在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时,认真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营业执照办理后的30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
4、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申请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根据其相关经营范围,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将对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检查纳入日常巡查监管范围。
五、财政局
1、充分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职责,抓好责任目标的落实;次年1月15日前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2、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要求,做好事业经费的预算安排,将流入人口纳入当地总人口基数计算经费投入,人均经费投入增长20%以上(36元)。
3、积极争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经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经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经费等省级专项补助经费,做好相关经费的预算安排。
4、会同人口计生部门对社会抚养费“收缴分离、预算管理”情况进行1次专项检查,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省计生技术服务免费经费、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经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经费等使用情况进行1次清查,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经费35万元。
6、做好《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落实工作,并积极争取省补助经费。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充分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职责,抓好责任目标的落实;次年1月15日前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2、在拟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地方性行政措施时,应有利于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3、按照国家、省和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做好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的报销支付工作,并根据实际适当调整支付标准。
4、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对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七、住建局
1、充分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职责,抓好责任目标的落实;次年1月15日前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2、督促、指导住宅小区物管机构协助和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督促房屋出租户切实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在为流入人口办理购房或者房屋租赁手续时,查验《婚育证明》,定期向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4、在安排经济实用房、廉租房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是一个女孩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