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牧渔发〔2006〕15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
为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管理、规范乡镇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推进全县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灌南县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灌南县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管理办法》。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动物防疫 管理 通知
抄 报:市农业局、县政府
抄 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灌南县畜牧渔业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0 日印发
共印30份
灌南县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 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县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以下简称乡镇所)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 乡镇所的主要业务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县局和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规划、计划,搞好畜牧业生产调查、统计,制定和实施畜牧科技推广方案。
2、完成县局委托在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消毒和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管理好兽药、饲料市场,加强对种畜禽的鉴定、发证管理和种畜禽更新换代的引种工作,使畜牧生产发展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3、积极引进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积极引进优质饲料和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推广、普及新兽药和牧医新技术。
4、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做好技术咨询和信息沟通工作。积极开展畜牧科技示范和畜牧生产发展的指导工作。
5、承担、完成县局下达的各种畜牧科技项目和事业推广任务。
6、乡镇所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疫(菌)苗保管、免疫注射、检疫登记、疫情报告和种畜禽等各类档案的保存管理制度。
一、 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县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以下简称乡镇所)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 乡镇所的主要业务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县局和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规划、计划,搞好畜牧业生产调查、统计,制定和实施畜牧科技推广方案。
2、完成县局委托在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消毒和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管理好兽药、饲料市场,加强对种畜禽的鉴定、发证管理和种畜禽更新换代的引种工作,使畜牧生产发展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3、积极引进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积极引进优质饲料和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推广、普及新兽药和牧医新技术。
4、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做好技术咨询和信息沟通工作。积极开展畜牧科技示范和畜牧生产发展的指导工作。
5、承担、完成县局下达的各种畜牧科技项目和事业推广任务。
6、乡镇所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疫(菌)苗保管、免疫注射、检疫登记、疫情报告和种畜禽等各类档案的保存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一、 乡镇所直接隶属县局领导。县局负责业务、财务、人事工作的管理。乡镇所应主动争取当地党政的领导和支持。
二、 乡镇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3名、报帐员1名。乡镇所所长、副所长、报帐员的任免由县局考察任免。
三、 乡镇所在编人员的借调、辞退、自动辞职均应经县局同意,报县人事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 乡镇防疫员、检疫员的聘用、解聘等均由县局负责,乡镇所可以提出聘用建议。
五、 乡镇所必须努力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可采取不脱产的岗位培训,函授、自考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继续教育,使在职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达到中专以上。
五、 乡镇所必须努力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可采取不脱产的岗位培训,函授、自考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继续教育,使在职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达到中专以上。
第三章 乡镇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 乡镇所所长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生产的方针、政策,协助乡镇党委、政府搞好辖区内的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为当地党政献计献策,当好参谋。
2、搞好辖区内的畜牧生产发展和畜禽疫病防治工作,大力推广畜禽品种改良,强化兽药、饲料市场管理,抓好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重点扶持养殖大户和特种养殖户的生产发展。大力发展牧业生产、扩大单位费源,确保完成县局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确保单位积累的增加。
3、抓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加强职工业务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热情服务,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勤政廉洁。
4、搞好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强化劳动管理,爱岗敬业,拒绝腐败,坚持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三级审批制度,把好财务关。
5、按时完成县局下达的各项事业任务,搞好科普宣传和科技推广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种科研课题和项目建设任务。
6、改变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积极争取当地党政对畜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搞好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群策群力,克服官僚主义,有事同职工商量,多为职工谋利益,多为单位积累资金,多为畜牧事业作贡献。
7、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要经常性的检查和消除生产、生活中的安全隐患,正确处理、协调本所职工之间、职工同外单位人员之间的矛盾,把不安全和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8、每月组织二次以上的全体职工学习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规定,研究布置一些阶段性工作。
4、搞好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强化劳动管理,爱岗敬业,拒绝腐败,坚持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三级审批制度,把好财务关。
5、按时完成县局下达的各项事业任务,搞好科普宣传和科技推广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种科研课题和项目建设任务。
6、改变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积极争取当地党政对畜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搞好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群策群力,克服官僚主义,有事同职工商量,多为职工谋利益,多为单位积累资金,多为畜牧事业作贡献。
7、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要经常性的检查和消除生产、生活中的安全隐患,正确处理、协调本所职工之间、职工同外单位人员之间的矛盾,把不安全和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8、每月组织二次以上的全体职工学习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规定,研究布置一些阶段性工作。
9、完成县局和当地党政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 乡镇所副所长职责
协助乡镇所所长工作;抓好自身分管工作。
三、乡镇所会计职责
1、搞好乡镇所的财务管理。
2、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搞好票证管理工作,每月按时同报帐员结清帐务,按时处理帐务,按时收集汇总报送各类报表,保证各类报表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整理、装订、保管好乡镇所财务档案。
3
四、报帐员职责
1、坚持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票据印章齐全,票物相符,支出票据要有经办人签字,有事由说明,有所长签字才能到局报帐。对不符合管理规定和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要拒付(拒绝报销)。
2、对不按规定程序动用单位资金的,不予支付,不予报销。
3、现金每天必须缴存入银行,做好记录,按月按时与会计结账,转交单据。
4、搞好票据领取、发放、保管、回收工作,做好领发回收登记。
5、做好疫(菌)苗发放登记工作,并妥善保存疫(菌)苗发放登记记录。、发现财务违纪行为时,要坚决抵制,拒绝入帐,如遇到外来干预时,应及时向县局领导反映,汇报情况。
二、 乡镇所副所长职责
协助乡镇所所长工作;抓好自身分管工作。
三、乡镇所会计职责
1、搞好乡镇所的财务管理。
2、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搞好票证管理工作,每月按时同报帐员结清帐务,按时处理帐务,按时收集汇总报送各类报表,保证各类报表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整理、装订、保管好乡镇所财务档案。
3
四、报帐员职责
1、坚持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票据印章齐全,票物相符,支出票据要有经办人签字,有事由说明,有所长签字才能到局报帐。对不符合管理规定和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要拒付(拒绝报销)。
2、对不按规定程序动用单位资金的,不予支付,不予报销。
3、现金每天必须缴存入银行,做好记录,按月按时与会计结账,转交单据。
4、搞好票据领取、发放、保管、回收工作,做好领发回收登记。
5、做好疫(菌)苗发放登记工作,并妥善保存疫(菌)苗发放登记记录。、发现财务违纪行为时,要坚决抵制,拒绝入帐,如遇到外来干预时,应及时向县局领导反映,汇报情况。
6、必须按疫(菌)苗储存要求的温度保存各类疫(菌)苗。不得发放过期或失效的疫(菌)苗。
7、各种疫(菌)苗和免疫标识必须按规定配套发放。
8、经常保持贮存疫(菌)苗的冰箱清洁卫生、保持通电和温度正常,不得在冰箱内放置疫(菌)苗以外的任何其它物品。
9、及时向所领导汇报疫(菌)苗的贮存情况,绝对不许出现短、缺各类疫(菌)苗种的情况发生。
10、如实填写职工经济任务完成情况表,按规定填造职工工资表。
7、各种疫(菌)苗和免疫标识必须按规定配套发放。
8、经常保持贮存疫(菌)苗的冰箱清洁卫生、保持通电和温度正常,不得在冰箱内放置疫(菌)苗以外的任何其它物品。
9、及时向所领导汇报疫(菌)苗的贮存情况,绝对不许出现短、缺各类疫(菌)苗种的情况发生。
10、如实填写职工经济任务完成情况表,按规定填造职工工资表。
11、每季度向全所职工公布经济收支情况。增加单位财务状况的透明度,给全所职工的财务知情权。
12、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工作技能。
五、动物检疫员职责
1、
2、在规定权限内开展检疫检查工作。
3、检疫中发现患病动物或者染病动物产品,有权制止其上市、运输、出售,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4、开展运输、屠宰检疫:动物凭免疫耳标(在县内屠宰的乳猪除外)和动物检疫合格证上市、买卖和运输。在流通、屠宰环节无免疫耳标经处罚的,凭检疫证明运输、屠宰。出县境动物及产品受检率100%。对合格动物及其产品出证票据齐全率100%,屠宰动物受检率100%;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上市肉品“两证一花”齐全率100%。在检疫执法过程中,要达到五规范。即:“着装规范、亮证规范、程序规范、操作规范、出证规范”。全面贯彻省厅动物检疫员“五条禁令”,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果出具的证明负责,确保无检疫质量事故。
1、
2、在规定权限内开展检疫检查工作。
3、检疫中发现患病动物或者染病动物产品,有权制止其上市、运输、出售,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4、开展运输、屠宰检疫:动物凭免疫耳标(在县内屠宰的乳猪除外)和动物检疫合格证上市、买卖和运输。在流通、屠宰环节无免疫耳标经处罚的,凭检疫证明运输、屠宰。出县境动物及产品受检率100%。对合格动物及其产品出证票据齐全率100%,屠宰动物受检率100%;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上市肉品“两证一花”齐全率100%。在检疫执法过程中,要达到五规范。即:“着装规范、亮证规范、程序规范、操作规范、出证规范”。全面贯彻省厅动物检疫员“五条禁令”,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果出具的证明负责,确保无检疫质量事故。
5、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足额收取畜牧规费。
6、协助县局抓好辖区内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畜牧生产资料的管理。
六、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
1、负责责任片区内各村组的畜禽发展、品种改良和畜禽防疫工作,推广普及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
2、强化产地检疫:被检动物凭耳标经临床检查健康合格后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养猪场(户)出栏生猪产地检疫率达100%;动物交易市场上市动物出证率达100%;屠宰场(厂、点)凭证收购达100%。规范登记统计责任区域内的养殖大户(场),畜禽饲养情况,按时上报,保证信息畅通、资料齐全。按月向报帐员填报各类生产报表。
1、负责责任片区内各村组的畜禽发展、品种改良和畜禽防疫工作,推广普及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
2、强化产地检疫:被检动物凭耳标经临床检查健康合格后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养猪场(户)出栏生猪产地检疫率达100%;动物交易市场上市动物出证率达100%;屠宰场(厂、点)凭证收购达100%。规范登记统计责任区域内的养殖大户(场),畜禽饲养情况,按时上报,保证信息畅通、资料齐全。按月向报帐员填报各类生产报表。
3、保质保量按程序接种疫苗,规范填写免疫证、免疫接种登记台帐,完成动物免疫接种工作及产地检疫任务,确保每村畜禽防疫率、挂标率达100%。
4、积极主动地完成县级分配的采血检测抗体任务,保证抗体合格率达80%以上。
5、发现可疑疫情及时上报,保证不谎报、不漏报,严格遵守疫情报告制度,同时按规定做好疫区(疫点)的前期处理。
第四章 乡镇所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乡镇所所长要敬业勤政。县局对所长实行考勤制度,每个月5日以前乡镇所所长要将上月的工作日志交县局审查考核。乡镇所所长离开灌南县一天以上时,必须口头或电话向县局分管领导请假同意。乡镇所所长离开灌南县三天以上时,必须书面请假经县局主要领导同意。未经请假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一、乡镇所所长要敬业勤政。县局对所长实行考勤制度,每个月5日以前乡镇所所长要将上月的工作日志交县局审查考核。乡镇所所长离开灌南县一天以上时,必须口头或电话向县局分管领导请假同意。乡镇所所长离开灌南县三天以上时,必须书面请假经县局主要领导同意。未经请假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二、乡镇所职工本人每月的档案工资总额的50%,作为该职工每月完成经济任务而核发的全部工资,未完成经济任务的按实际完成经济任务的相同比例核发工资。所长工资与本所年度任务挂钩,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工资相应下降一个百分点,超过一个百分点工资上浮一个百分点。
三、乡镇所所长(含主持工作的副所长)享受职务、手机津贴,每月在其工资以外发给150元。
四、乡镇所的副所长、报帐员(主持工作的副所长除外) 享受职务、手机津贴,每月在其工资以外发给100元。
五、职工连续6个月不能完成经济任务50%的,单位可劝其自动离职,职工连续无故旷工在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报县局和人事部门作除名处理。乡镇所所长对以上人员不及时上报处理的,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六、 乡镇所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必须将草签稿报县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否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和其他责任时,县局将追究乡镇所所长的领导责任,同时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违规签订合同(协议)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经济责任,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 防疫员、检疫员原则上不能从事畜禽诊疗、阉割工作。
八、 乡镇所实行干部亲属回避制度,乡镇所所长的直系亲属和家属、子女不能和乡镇所所长在同一乡镇所担任管理工作职务。
三、乡镇所所长(含主持工作的副所长)享受职务、手机津贴,每月在其工资以外发给150元。
四、乡镇所的副所长、报帐员(主持工作的副所长除外) 享受职务、手机津贴,每月在其工资以外发给100元。
五、职工连续6个月不能完成经济任务50%的,单位可劝其自动离职,职工连续无故旷工在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报县局和人事部门作除名处理。乡镇所所长对以上人员不及时上报处理的,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六、 乡镇所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必须将草签稿报县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否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和其他责任时,县局将追究乡镇所所长的领导责任,同时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违规签订合同(协议)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经济责任,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 防疫员、检疫员原则上不能从事畜禽诊疗、阉割工作。
八、 乡镇所实行干部亲属回避制度,乡镇所所长的直系亲属和家属、子女不能和乡镇所所长在同一乡镇所担任管理工作职务。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一、 乡镇所的资产管理权在县局。乡镇所有合理的使用权,乡镇所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挪用。
二、乡镇所帐务实行县局报帐制。总帐会计、现金会计各一名由局统一安排;所内设一名报帐员。
三、新建、扩建、改建办公、生产、经营和生活用房,乡镇所应将草图和投资预算计划表以及专题请示报县局审查批准后,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购买或以其他形式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也必须经过县局批准。变卖或贬值处理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也须报县局批准。
四、乡镇所资金实行统收统支,坚持收支二条线,不得以收抵支或坐支。乡镇所帐务实行一月一结,经济核算以所为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五、乡镇所严禁以单位的名义为外单位或个人作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乡镇所的资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将单位的资金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借款。如发现有将单位资金擅自借给外单位和个人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六、不准违规滥发奖金、补贴、补助和物品,杜绝不符合规定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一切开支。
七、职工每月的工资和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经济待遇,必须经乡镇所所长复核报县局审批后方可发放。
八、 乡镇所必须建立健全票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职工收入(交款)→报帐员(现金入银行)→ 现金会计(入会计帐)等资金管理程序。乡镇所开户银行要留有单位财务章、局分管领导印章、出纳私章三枚印鉴,三者俱全,缺一不可。乡镇所的财务要坚持统收统支、统一资金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做帐,统一分配的原则;做到按月结算和结账,切实做到帐帐、帐物、帐据、帐款、帐表五相符。
九、 乡镇所财务实行三级审批制。乡镇所的任何收支票据必须有经手人签字注明事由,经所长复核、分管局长审签,超过500元的单张票据必须由局长加批,否则一律无效。
十、 乡镇所要坚持增收节支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业务接待费开支每年不得超过本所当年事业纯收入的30%。超过标准支出业务费后,其超出部份由所长承担主要经济责任。
十一、乡镇所所有支出费用必须尽快进帐,超过本年度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所长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六章 奖 惩
一、 县局对执行、遵守本办法好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二、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赔偿单位经济损失。
未经县局批准动用单位资金购买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不准报销入帐,由直接责任人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人为责任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其损失金额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由相关责任人分摊经济责任,全额赔偿单位;
凡属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超出县局规定额度的开支由所长承担70%,总帐会计、现金会计、报帐员各承担10%的经济责任,全额赔偿单位;
其它需要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其性质和赔偿比例由县局酌情决定。
2、单位职工有挪用公款或贪污行为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的处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贪污公款,处1—5倍的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在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回,赔偿金额在500—10000元的限期当事人在半个月内全额赔偿单位。贪污金额巨大,赔偿金额10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含有审批手续,逾期不归还的)从挪用之日起,每日按挪用金额的0.2%追究经济责任。
3、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一天扣两天工资;职工无理取闹影响单位工作的一次扣工资50元。
4、未按时报送生产、业务、财务报表的,每迟报或少报一张报表扣所长和报帐员工资各10元。逾期不报或报表严重失真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对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和报送疫情报表的,每次惩扣责任人工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5、遗失有效票据(证)一份处罚1000元,所罚款项交县局,除此处理外,还将按有关部门的票证管理办法条款追加其它处理。
6、其它需要进行经济处罚的,由县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清退、除名、开除留用、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大,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玩忽职守,给生产工作和单位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擅自离岗15天以上和请假逾期15天以上未回单位上班且单位发出通知10日内拒不返回单位的。
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和治安管理条例的。
触犯国家刑律已被依法惩处的;
有其他违纪行为,有关部门要求给予追究的。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赔偿单位经济损失。
未经县局批准动用单位资金购买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不准报销入帐,由直接责任人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人为责任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其损失金额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由相关责任人分摊经济责任,全额赔偿单位;
凡属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超出县局规定额度的开支由所长承担70%,总帐会计、现金会计、报帐员各承担10%的经济责任,全额赔偿单位;
其它需要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其性质和赔偿比例由县局酌情决定。
2、单位职工有挪用公款或贪污行为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的处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贪污公款,处1—5倍的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在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回,赔偿金额在500—10000元的限期当事人在半个月内全额赔偿单位。贪污金额巨大,赔偿金额10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含有审批手续,逾期不归还的)从挪用之日起,每日按挪用金额的0.2%追究经济责任。
3、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一天扣两天工资;职工无理取闹影响单位工作的一次扣工资50元。
4、未按时报送生产、业务、财务报表的,每迟报或少报一张报表扣所长和报帐员工资各10元。逾期不报或报表严重失真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对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和报送疫情报表的,每次惩扣责任人工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5、遗失有效票据(证)一份处罚1000元,所罚款项交县局,除此处理外,还将按有关部门的票证管理办法条款追加其它处理。
6、其它需要进行经济处罚的,由县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清退、除名、开除留用、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大,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玩忽职守,给生产工作和单位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擅自离岗15天以上和请假逾期15天以上未回单位上班且单位发出通知10日内拒不返回单位的。
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和治安管理条例的。
触犯国家刑律已被依法惩处的;
有其他违纪行为,有关部门要求给予追究的。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