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索引号: 014309391/2009-00020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09-11-15
文号: 灌牧渔发〔2006〕12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灌南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原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发布)

浏览次数:  字体:[ ]
 
 
 
 
 
 
灌牧渔发〔2006〕12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明确我县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连云港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灌南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灌南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
     
 
    为明确我县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连云港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县畜牧渔业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依规、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事发水域距离我县最近的,应做出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二)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管辖范围内,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属于我县的,县畜牧渔业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灌南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县畜牧渔业局局长兼任指挥长,县畜牧渔业局分管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畜牧渔业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县渔政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县畜牧渔业局办公室。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县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指导各地对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协助上级或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2)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
    (3)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三)相关机构职责
    (1)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及时向县畜牧渔业局报告;县畜牧渔业局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县政府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水上搜救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
    (2)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在县畜牧渔业局的领导下,积极组织事发水域附近的渔船、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下级单位要服从上级单位对应急救助工作的指导,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要服从上级单位的调动与指挥。
    (3)县畜牧渔业局及其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要按上级有关规定配足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定岗定人,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联系。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县畜牧渔业局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设置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确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通信的及时、准确和畅通。
    (二)县畜牧渔业局建立预防和预警机制,密切注意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信息的预报。
    县畜牧渔业局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积极开展对渔业船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渔业船舶的自救互救能力;要鼓励渔业船舶、船员和渔业执法人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加大港口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清理取缔“三无”和“三证不全”的渔船,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应急响应
    (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重大突发事件(Ⅱ)。指死亡(失踪)10-29人,或危及30-49人生命安全。
    (3)较大突发事件(Ⅲ)。指死亡(失踪)3-9人,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
    (4)一般突发事件(Ⅳ)。指死亡(失踪)1-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二)预案启动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农业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
    (2)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启动本级预案。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立即报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畜牧渔业局启动本级预案,并立即报市和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派人督办。县畜牧渔业局领导本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县畜牧渔业局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市海洋与渔业局启动市级预案。
    (三)信息报告与通讯
    (1)经核实,凡发生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以上的,接到报告的县畜牧渔业局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凡发生一般突发事件(Ⅳ)的,在24小时内报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2)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应采取一切有效通讯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四)紧急处置
   渔业船舶及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到达现场参与救助。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
    (五)新闻发布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要求,区分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六)应急结束
县畜牧渔业局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县政府提出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五、后期处置
    (一)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县畜牧渔业局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调查报告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县畜牧渔业局应对事件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渔政管理机构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2)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县畜牧渔业局及其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二)现场救援保障
承担救助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三)应急队伍保障
    (1)县畜牧渔业局及其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的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
    (2)渔业船舶。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四)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五)宣传、培训和演习
    (1)最大限度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2)县畜牧渔业局应加强对应急值班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和有关人员进行突发事件救助知识的培训和演习。
    (六)监督检查
较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或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对预案的执行情况、救助力量的到位情况、现场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1)县畜牧渔业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预案解释
    (1)本预案由县畜牧渔业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