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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69968828/2014-00009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其他,通告
发布机构: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14-05-20
文号: 灌城管发〔2014〕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为加强我局各项经费的监督与管理,强化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使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制度》、《灌南县公务卡改革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经…

关于印发灌南县城市管理局财务制度的通知(原灌南县城市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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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城管发〔20144

于印发灌南县城市管理局财务

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灌南县城管局财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城市管理局

2014年5月20日

灌南县城市管理局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我局各项经费的监督与管理,强化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使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制度》、《灌南县公务卡改革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公,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3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通过对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全局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在科学预测各种因素对收支影响的前提下,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反映全局的财务状况,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从而保证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2 、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监督,保证全局各种经济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管理。

3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4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等。

第二章  财务岗位职责制度

第5条  本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对局长负责,履行财务批报职责。

第6条  局财务室在财务分管副局长领导下管理全局各项财务工作。

第7条  根据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财会工作的特点及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财务室设置总账会计和现金会计两个岗位。

第8条  总账会计的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其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本局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预算。

4、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5、对用款计划、用款支付情况的审核。

6、正确核算和计发单位人员工资,并做好各项代扣代缴工作。

7、完成会计核算中的登账、报表编制工作。

8、各类票据的保管、领用和缴销工作。

9、管理本局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

10、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以及与上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11、领导交办的有关财务事宜。

第9条  现金会计的工作职责:

1、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拒绝支付。

2、用款计划上报、用款支付的录入工作。

3、记账凭证的填制工作。

4、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

5、原始凭证的分类整理与安全保管工作。

5、参与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6、各下属单位日常经费考核的登记工作。 

7、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财会基础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10条  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第11条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得自行编造、更改会计科目。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12条  办理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应及时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完备,印章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有购买实物的验收证明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是否有涂改、挖补、错误现象,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13条  要按照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14条  本局机关采用记帐凭证处理程序。

第15条  帐务处理遵循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全面性的原则。

第16条  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17条  财务处理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节  内部牵制制度

第18条  为了加强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制度。

第19  条财务工作按照岗位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审批、记帐、财物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材料保管员,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帐人员、稽核人员岗位相分离。

第20条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人员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21条  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由分管财务副局长提出意见,经局长研究决定。

第22条  局机关和六个执法大队购买办公用品必须先向局后勤装备科上报购买计划。后勤装备科经办人员每月编制好采购计划,报局财务分管副局长审批后购买。各类财产物资的购买实行严格的验收入库制度。局后勤装备科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财产物资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盘点。财务独立核算的局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23条  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帐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节  财务审批制度

第24条  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初核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复核由主管财务的副局长担任,审批由局长担任,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25条  我局的行政经费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文件执行。

第26条  局机关及六个执法大队费用支出凭证必须先由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初核,审核后的凭证报局财务分管副局长复核,再由局长审批。无上述审批手续,财务不得支付。

第27条  审批人员应带头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关。审批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节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28条  原始记录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原始管理和核算资料,是对经济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直接记载,是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的基础。

第29条  原始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原始记录名称;②填制日期;③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④原始记录编号;⑤经济业务内容;⑥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⑦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第30条  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的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

2、各种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

3、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

4、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

5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

6、原始记录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7、原始记录记载后要科学保存,不得遗失。

第31条  各种原始记录要由各业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真实性、正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32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方式包括技术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两个方面。

第五节  票据管理制度

第33条  本制度所指票据包括向财政部门购领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票据、江苏省罚没定额票据。

第34条  票据的购买和领取。

1、局财务需票据从财政局领取。

2、局属各单位用票据从局财务领取。

第35  条财务室负责保管票据,建立领用情况登记簿。各类票据购领时需在登记簿上登记起止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名。交回时,须检查其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否缺少、交回日期、剩余份数等内容。票据使用完后,由财政部门核销。

第36  条票据的使用。

1、使用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在启用时应检查该本票据是否有缺号、多页、串格及其他印刷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2、填开票据时单位名称、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位、金额、经办人、收款人等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错填的票据应各联完整保存,并在各联显著位置上加盖“作废”戳记。

第37条  票据的其他管理。

1、已用完的票据,应及时办理缴销手续,未用完的应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防止被盗和丢失。

2、发现票据被盗和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并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找,隐瞒不报者,一切责任自负。属于个人故意或过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非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要及时报主管机关处理。

3、财务室应当经常检查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4、缴销各类票据时要及时检查票款是否入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38条  支出是指我局为了实现管理职能、完成行政任务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第39条  局机关及六个执法大队有支出需要的必须经局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支出,未经局财务分管领导同意的支出,财务不予核销。

各财务独立的单位每月初在向财政申请月度预算经费额度的同时,向局财务上报预算经费使用计划。在使用财政月度预算额度时,须向局财政上报使用明细,明确预算经费的走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变相支出。

第40条  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应分清支出的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

第41条  人员经费支出:

1、各单位向局财务提交单位人员工资表(财政统发人员除外),内容包括姓名,银行账号,工资金额,各项补贴考核金额,扣款金额,实发金额,便于掌握人员工资支出情况。如人员有变动,需及时与局财务联系变更。

2、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抚恤救济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列报支出。

3、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42条  公用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公用经费预算,强化计划管理。坚持民主理财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坚持财会人员核查、领导批核的程序。

1、办公费:局机关及六个执法大队购买各类办公用品必须上报局后勤装备科统一购买,局后勤装备科根据上报计划按实采购,并做好办公用品的进出登记。

2、水电费、电话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空调、电话及各类办公设备的管理,降低我局水电费,电话费的支出。

3、差旅费。按财政部门关于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出差的人数、时间、路线要严格把关。

4、车辆经费:

1、严格执行我局车辆使用办法,加强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2车辆维修费用的核销,应有维修申请单。维修申请单内容包括申请维修日期、故障现象、车牌号等内容,并经申请人(驾驶员)、单位负责人、后勤装备科、局后勤分管领导签字确认。财务独立的局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除因公外出,确需修理的,电话请示后方可在外维修,擅自在外维修或不在指定地点的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支出。

3、局机关及六个执法大队的车辆燃料由局后勤装备科供给,实行限额管理。无特殊情况严禁私自加油,未请示、无审批的油料发票不予核销。财务独立的局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5、工作餐:原则上从严控制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事先填写工作餐申请单,包括申请日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人员,并经申请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六个大队还需局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早餐标准为10元/人,午、晚餐标准为30元/人。未请示,无申请单的,一律不予核销。

第43条  专项经费支出:严格执行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确保专款专用。特别是要强化对零星工程的管控。

1、施工合同

应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名称,工程位置,工程内容,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工程造价,施工要求等内容。

2、预算文本

工程预算文本,即对工程造价的说明是,包括用材明细、用工明细等内容。需由施工方(经办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局分管领导对合同及预算文本的真实性负责。

3、验收报告

工程完工后,应按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发现质量有问题的,要立即进行返工,直至符合要求。验收合格的,需由由施工方(经办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局分管领导参与验收工作,对验收结果负责。

4、经费核销

如属对外发包工程,则施工合同、预算文本、验收报告一并纳入报销附件,按程序审批核销;如属单位自做工程,则无需施工合同。

第44条  资本性支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出库等相关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量采购,严禁铺张浪费。

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资,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单,并作报核销附件。

第45条  支出管理要求。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要支持各项行政管理任务的完成,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1、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2、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和渠道办理,不得相互挤占。不办理无计划的开支,不办理超标准的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

3、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项的管理办法。

4、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加强支出过程控制。

5、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财务人员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公务卡管理制度

第一节  结算范围

第46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的范围是单位原主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采购支出。包括:办公费、招待费、公车运行维护及其他交通费用、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以及其他具有实时支付需求的各项公务性支出。

第47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的现金管理,凡具备刷卡条件的,都必须使用公务结算。

第48条  对于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单位确需采用现金支付等特殊情况,应事先经过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批准,方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单位要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加强现金管理。未经批准使用现金的,所发生的公务支出费用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49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单位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第二节  报销程序

第50条  局机关及六个执法大队确需办公费、招待费、公车运行维护及其他交通费用、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等支出时,由支出单位向局后勤装备科提出申请,统一保障。

第51条  如特殊情况局后勤装备科无法保障的,由局财务分管副局长根据月预算用款额度分配情况,逐步分批安排使用公务卡采购。

第52条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务卡的支出,账务不予核销,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53条  核销项目经手人凭本人签名的公务卡片交易凭单(POS机小票)、发票和相关批准单等票据,按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54条  财务室凭核准的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登录“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查询、确认相关公务性支出的真实性,按程序核销。

第55条  未按规定程序结算的支出、恶意透支及其发生的利息费用等,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5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公务卡中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片消费交易凭条(POS)不符的;

3、未经批准,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办理业务的支出;

5、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6、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7、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三节  公务卡的管理

第57条  公务卡片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灌南中行申请办理。

第58条  持卡人对消费交易发生疑议,可按灌南中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59条  各单位加强人员管理,有调入、辞职、调离本县的、退休等情况,及时将持卡人员名单报局财务室。

第六章  固定资产及材料管理制度

第60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61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第62条  各处室购置固定资产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购置计划,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购置。

第63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64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必须按财政部门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审批程序。

1、凡人为损坏公共财物,一律按价赔偿。

2、凡是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致使财产物资发生被窃、遗失等,应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3、人员调动时,由个人领用的公有固定资产一律缴回原单位。

第65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1、局后勤装备科必须强化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各科室应当实行物品管理分工负责制,指定人员管理,建立帐卡,及时登记,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实行帐、卡明细核算制度。每项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卡片内容包括财产名称、类别、编号、价值、规格、型号、用途、购进时间、预计使用年限、负责保管单位和存放地点等。

3、局后勤装备科为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配备、保管、维护、使用和清查盘点、仓库管理等工作。

4、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根据财力安排,大修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检查、检验、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5、定期清查盘点。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清查由局后勤装备科组织,通过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个人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按规定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查处。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66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下属各单位的各类结算原始登记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67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68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69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70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3年、10年、15年、25年5类。

第71条  工作人员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72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局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73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准确无误、登记完整、结账后的各类账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真实准确、内容全面、报送及时、清楚实用、书写规范。

第九章  财务分析制度

第74条  财务人员要进行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第75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有: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

第76条  财务分析的方法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第77条  财务分析要形成书面报告。财务分析的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数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

第十章  附  则

第78条  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室和督查科监督执行。

第79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务制度即行废止。

附件一:核销流程

附件二:月度预算经费使用计划

附件三:月度预算经费使用情况

附件四:零星工程项目预算表

附件五:零星工程项目验收表

附件六:工作餐申请单

灌南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5月日印发

附件一:

核销流程

报销人完善单据,填写单据粘贴簿(日期、部别、姓名、原始张据、金额、经办人等)。

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初核意见。

单位财务或内勤编制报销明细

1、局机关及六个执法大队由局财务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复核意见。

2、财务独立核片单位由局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复核意见。

局长签字,确认审批意见

财务按月度预算经费使用计划办理支付手续。

单位财务或内勤对票据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进入下一流程;不符合规定或票据有缺失的,退回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