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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158371/2014-0001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质量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4-06-16
文号: 灌质监食发〔2014〕7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食药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4〕25号)和江苏省规范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

灌南质监局规范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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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食药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4〕25号)和江苏省规范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标签标识信息真实规范,深入排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利用标签标识欺诈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标注和诚信经营。

二、整治内容

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重点检查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强化食品标签标识管理

    企业应提高对食品标签标识质量的主体责任意识,提升正确理解和应用标签标识的能力,积极认真地开展自查自纠,对现有标签逐一进行核查,确保所有使用的食品标签内容真实、合法,如实反映产品属性、原辅料使用情况等,同时标注形式规范、符合要求等。

企业自查发现使用的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相关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彻底清理库存的不符合要求的标签和包装材料,防止继续投入生产使用。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要积极主动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如实标注标签

1、产品的名称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按标准要求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标准没有规定的应选用常用或者通俗名称,使用奇特名称时,邻近部位使用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配料表”内容严格按照产品的加工工艺,从原辅料采购、加工等环节开展排查,核查生产使用的原辅料与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内容的一致性,所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必须予以全部明示。单一原料产品也要标注“配料表”,如瓶桶装饮用水、蜂蜜、大米等。

2、核对标签中“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执行标准”等内容。标注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包括涉及委托加工的企业)要与企业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中的内容一致,标注的执行标准不得缩写、简写。

3、委托生产的食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或者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产地及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

4、食品的“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必须真实,并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食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措施之一,故“生产日期(制造日期)”不包括检验周期。

5、必须标注“营养成分表”,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等相关标注的要求,内容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6、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食品,标签必须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三)规范标注标签

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食品添加剂名称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的通用名和标准名称进行标注,如“阿斯巴甜”必须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2、“净含量”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并按照GB 7718-2011中对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注方式规范标注,不得使用“磅、公斤、两”等非法定计量单位。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3、标签内容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预防感冒、提高免疫力、清肺止咳等。

4、所有预包装食品均要按照GB 7718-2011中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的要求标注贮存条件。其它有相关标准规定的,还应从其规定,如饮料酒产品还应符合《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 2005)。

5、食品标签应印刷在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不得加贴、喷印在外包装袋、盒等与最小销售单元包装脱离的包装物上。

三、实施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4年6月20日至7月10日)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对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规定,进行自查,自查完毕向我局递交自查报告。

(二)专项整治阶段(2014年7月11日至8月30日)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做到专项检查有记录、有留存。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督促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9月1日至10月30日)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食品标签标示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开展食品标签标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好食品标签标注专项整治的检查工作,确保我县开展食品标签标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果。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与食安、卫生、农业、工商、药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推进联合联动执法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三)创新工作方法。面对日益增多的食品标识标签投诉举报案件,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监管方式,着力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切实规范食品出厂标注行为。

(四)严格行政处罚。对在监督抽查、委托检验、监督检查、申诉举报等发现的标签不规范、整改不到位等情况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虚假标识、夸大标识、遗漏标识、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伪造产地、不正确标识生产许可标志名称、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坚决打击,实施法律法规的高限处罚,着力解决由食品标签标识标注问题引起的申诉举报多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