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推动我县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深入推进“苏科贷工作”,规范县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的实施方案》(苏科高发〔2014〕80号),对《灌南县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灌南县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灌南县科学技术局 灌南县财政局
2014年10月14日
灌南县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加快我县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灌南县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县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县风险补偿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确定的银行中选择。
第三条 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灌南县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5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县风险补偿资金和省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合作银行在支持科技型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贷款损失部分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补足县风险补偿资金额度。
第五条 县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风险补偿资金、县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单位及合作银行共同承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县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县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根据省授信贷款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组织、审查、推荐支持项目;协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议授信贷款年度支持项目、贷款安排建议、项目代偿及核销申请;协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与绩效考核;负责逾期贷款原因的调查,协助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服务中心”)开展贷款追偿工作。
第七条 依托灌南县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灌南县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管理服务中心”)。县管理服务中心受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委托,具体负责县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组织、申报材料受理与初评;协助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服务中心评估、审核项目及贷款合同的签订;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协助省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项目代偿与核销建议等。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八条 县风险补偿资金和省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以引导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第九条 合作银行在省及县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放大10倍的贷款授信。“苏科贷”Ⅰ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苏科贷”Ⅱ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20%。
第十条 建立差别化的风险共担机制
以着力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为导向,创新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模式,建立差别化的责任分担机制和多层次、多元化的风险共担体系。
(一)省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以下简称“省级备选企业库”)或符合其条件的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方式(“苏科贷”Ⅰ)。
1、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首贷企业,省县资金承担9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运作模式:省、县、银行三方共同分担风险,省县资金共承担9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省县资金各承担45%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10%的贷款本金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以非变现知识产权质(扣)押和企业高管个人房产非足额抵押方式,由合作银行予以企业贷款支持。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
2、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续贷企业和年销售收入2000-5000万元(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县资金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运作模式:省、县、银行三方共同分担风险,省县资金共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省县资金各承担4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20%的贷款本金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以非变现知识产权质(扣)押和企业高管个人房产非足额抵押方式,由合作银行予以企业贷款支持。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
原则上同一企业享受“苏科贷”Ⅰ政策支持不超过3次。
(二)建立县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以下简称“县备选企业库”),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县备选企业库内企业支持方式(“苏科贷”Ⅱ)。
支持对象:县备选企业库内年销售收入4亿元(含)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运作模式:省、县、银行三方共同分担风险,以县为主导,省县资金共承担3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省级资金承担1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县级资金承担2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70%的贷款本金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20%。
原则上同一企业享受“苏科贷”Ⅱ政策支持不超过3次。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的授信贷款用于扶持我县高技术新兴产业的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领先;
(二)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已完成研究开发,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授信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符合《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8号)、《关于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苏科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苏科高〔2013〕264号)和《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的实施方案》(苏科高发〔2014〕80号)认定条件。项目除了符合第十一条要求外,所申报项目的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本县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的授信贷款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一)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
(二)国家、省及地方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企业;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第五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县管理服务中心及时转发省管理服务中心贷款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贷款项目的申报时间和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苏科贷”Ⅰ贷款项目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
(一)“苏科贷”Ⅰ贷款项目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县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县管理服务中心,依据贷款项目的申报条件与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企业财务状况等进行初审,报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审核。
2、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在省核定的贷款控制额度内将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由其对申报项目的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估。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审核和合作银行评估合格的项目,县管理服务中心集中报送至省管理服务中心。
3、经省批准的项目,由合作银行办理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房产抵押等相关贷款手续;经批准贷款的项目,由合作银行和项目承担单位把发放贷款资料及自主知识产权报县管理服务中心;县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省管理服务中心审批,省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省管理服务中心和县管理服务中心共同出具“贷款条件审核通知书”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放款给项目申报单位。
4、省管理服务中心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根据实际贷款额划拨相应的省风险补偿保证金。县管理服务中心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同意,根据实际贷款额划拨相应的县风险补偿保证金。
(二)“苏科贷”Ⅰ贷款项目申报材料
1、江苏省“苏科贷”Ⅰ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3、税务部门盖章出具的近三年每年度纳税说明,或企业近三年纳税申报表和截止到申报季度的纳税申报表。
4、截至申报月的财务报表。
5、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等)。
6、与企业有关的其它佐证材料(产品经营许可证明、相关资质证书、相关咨询认证证书等,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
7、拟质押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层管理者拟抵押的个人房产产权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层管理者拟抵押的个人房产土地证。
8、涉及项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苏科贷”Ⅱ贷款项目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
(一)“苏科贷”Ⅱ贷款项目申报流程
1、合作银行每季度将发放贷款企业信息报县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县管理服务中心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同意后,审核发放的贷款项目由县管理服务中心报省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2、省管理服务中心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根据实际贷款额划拨相应的省风险补偿保证金。县管理服务中心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同意,根据实际贷款额划拨相应的县风险补偿保证金。
(二)“苏科贷”Ⅱ贷款项目申报材料
1、“苏科贷”Ⅱ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
3、涉及项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代偿
第十八条 县管理服务中心、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与合作银行应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中,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贷款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跟踪管理,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协调各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并及时向省管理服务中心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合作银行负责项目贷款后的财务监管。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代偿申请,县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合作银行、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核实情况后,报省管理服务中心;由省管理服务中心对提出代偿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经批准的代偿项目由合作银行按责任比例从省及县风险补偿资金中划款代偿。合作银行对发生代偿项目的贷款免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县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对发生代偿的项目单位,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及超期利息,依法处置其抵质押物和其他资产,所得收入由省、县及合作银行按风险责任比例分配。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管理服务中心、县科技局、县财政局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合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3)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贷款到期后,故意不还款的,县管理服务中心协助省管理服务中心和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合作银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及超期利息。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代偿的项目,其项目承担单位被列入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不良信用等级,在贷款还清之日起5年不得再申请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认定、奖励、财政资助等资格。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科技局、县财政局2013年发布的《灌南县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灌科发〔201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