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镇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激发全镇招商引资工作热情,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促进镇域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张店镇实际情况,现将《张店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张店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14年3月10日
张店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激励招商工作热情,经镇三套班会议研究决定,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及税收进行专项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 奖励对象
项目直接引进人及其他有功人员。
二、 奖励原则
1、执行本办法对项目引进人及其他有功人员奖励,同时不影响其享受县级层面奖励。
2、招引项目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项目、仓储物流及其他商贸流通项目。
3、工业项目须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化工项目须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年纳增值税超100万元。仓储物流及其他商贸流通项目须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
4、项目直接引进人及其他有功人员不重复奖励,奖励总额不突破本办法规定标准。
三、 奖励标准及方式
1、工业项目奖励标准: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金的1‰进行奖励,奖励分三阶段进行,注册资本到位后奖40%,主体建设完工后奖40%,投产达效实现增值税收后奖20%。
2、 引进仓储物流及其他商贸流通项目,符合奖励规模的
(根据纳税金额,按比例对企业进行返还奖励),对引进第一信息人奖励实现增值税的1%,地税不奖。
3、引进地税项目,除对纳税人进行奖励外(根据纳税金额,按比例进行返还奖励),对引进第一信息人按照实现地税总额的2%进行奖励。
4、对引进税收奖励按照入库到位后15日内予以兑现。
5、特殊情况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
四、相关规定
1、工业项目注册资金以投资方提供的验资报告为准。
2、交纳税金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为准。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