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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770/2014-0000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张店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03-23
文号: 张政发[2014]3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激发全镇招商引资工作热情,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促进镇域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张店镇实际情况,现将《张店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张店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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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镇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激发全镇招商引资工作热情,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促进镇域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张店镇实际情况,现将《张店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张店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14310

张店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激励招商工作热情,经镇三套班会议研究决定,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及税收进行专项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   奖励对象

项目直接引进人及其他有功人员。

二、   奖励原则

1、执行本办法对项目引进人及其他有功人员奖励,同时不影响其享受县级层面奖励。

2、招引项目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项目、仓储物流及其他商贸流通项目。

3、工业项目须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化工项目须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年纳增值税超100万元。仓储物流及其他商贸流通项目须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

4、项目直接引进人及其他有功人员不重复奖励,奖励总额不突破本办法规定标准。

三、   奖励标准及方式

1、工业项目奖励标准: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金的1‰进行奖励,奖励分三阶段进行,注册资本到位后奖40%,主体建设完工后奖40%,投产达效实现增值税收后奖20%。

2、              引进仓储物流及其他商贸流通项目,符合奖励规模的

(根据纳税金额,按比例对企业进行返还奖励),对引进第一信息人奖励实现增值税的1%,地税不奖。

     3、引进地税项目,除对纳税人进行奖励外(根据纳税金额,按比例进行返还奖励),对引进第一信息人按照实现地税总额的2%进行奖励。

     4、对引进税收奖励按照入库到位后15日内予以兑现。

5、特殊情况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

四、相关规定

1、工业项目注册资金以投资方提供的验资报告为准。

2、交纳税金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为准。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