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灌南县财政局
灌人社发〔2014〕44号
关于提高灌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部分医疗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水平,结合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进行动态调整(调高或调低支付比例)并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纳和参保单位缴纳划入部分)占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比例分别是: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3.6%;45周岁以上的4.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照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总额的4.5%划入个人账户。”
二、提高门诊慢性病支付标准
将门诊慢性病支付标准调整为:“患有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病且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申报手续,经审批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年度内用于慢性病治疗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费5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5%。”
三、扩大门诊大病中肾衰血液透析病种的报销范围
将原“参保人员在门诊因肾功能衰竭进行血液透析使用的促红细胞生成素、低分子肝素药品纳入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范围内(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也按此标准执行)。”调整为“将参保人员因肾功能衰竭在门诊进行血液透析使用的促红细胞生成素、低分子肝素等药品纳入门诊大病病种支付范围内(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也按此标准执行)。”
四、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至“12万元(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也按此标准执行)。”
五、调整救助金支付范围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救助金支付范围由原来的“8万元至30万元”调整为:“12万元至30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医疗费用由救助金按原政策规定比例支付。
六、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一)县内住院报销政策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以下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自负一部分,个人按金额分段负担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含1万元),统筹基金报销84%,个人自负16%;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统筹基金报销86%,个人自负14%;5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统筹基金报销88%,个人自负12%;8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12万元)统筹基金报销90%,个人自负10%。到法定年龄退休个人自负部分分别按上述比例60%执行。”
(二)转外住院、居外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灌南县财政局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