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房灌
灌建发〔2014〕31号
关于建立灌南县物业服务企业
履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提高物业服务主体履约意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连政发[2011]70号)精神,现就建立县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对象
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县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在我县备案的外埠来连物业服务企业。
二、缴存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和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一)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其它合法方式选聘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缴存的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二)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由业主大会或其它合法方式选聘并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缴存的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三、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缴存标准
以单个物业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为标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和非住宅项目三万平方米以下(含三万平方米)的,缴存履约保证金为一万元;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按0.3元/平方米一次性缴存履约保证金。物业企业进行交接的老小区三万平方米以下(含三万平方)的,履约保证金为一万元,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按0.2元/平方米一次性缴存履约保证金。
四、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缴存、管理、使用和退还
(一)缴存。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其它合法方式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缴存履约保证金。由业主大会或其它合法方式选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前缴存履约保证金。
对不缴存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停止其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并录入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
(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三)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
1、未按有关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规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保养而未履行职责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承接和退出手续,不移交相关资料,或资料缺失的;
4、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小区环境恶化的;
5、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退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的情况,按下列程序退还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
1、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由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依据《连云港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和物业移交情况,并出据证明,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本通知由县住建局房产处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8月1日起执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7月19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