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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07-00009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其他,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7-05-20
文号: 灌政办发〔2007〕42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灌南县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征缴、管理与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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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灌南县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征缴、管理与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七年五月九日



灌南县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征缴、管理
与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征管、使用安全保障机制,切实提高房屋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实效,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对全市物业维修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的通知》(连房〔2002〕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或非单一产权的公有住房、已售公房以及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建立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统称为房屋物业维修基金。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集资建房等,以下简称“商品房”。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和其他部门、单位的自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已售公房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购买的原公有房屋。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桩、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非经营)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房和已售公房都应当建立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设施,按规定应由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环卫、绿化、有线电视等部门维修养护,原职责和养护资金渠道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章 房屋物业维修基金的征缴
 
第五条 房屋物业维修基金按以下标准缴交。新建的小区住宅用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物业维修基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其中5元由开发企业缴纳,25元由购房户缴纳);商业用房物业维修基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缴纳(其中5元由开发企业缴纳,35元由购房户缴纳)。
缴交方式由房屋开发(销售)企业分二次代为缴清。首先由房屋开发(销售)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按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缴纳;其余部分由房屋开发(销售)企业在办理初始产权登记时,按房屋总建筑面积一次性计算缴清。
第六条 房改房物业维修基金,按房改有关政策,由售房单位在办理房改手续时向物业维修基金专户缴存。
第七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本县范围内房屋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缴交标准征收物业维修基金,并及时足额解缴物业维修基金专户,不得免征、减征和漏征。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由房屋开发(销售)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各代收企业必须及时将本息解缴物业维修基金专户。此后凡未经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共同批准或授权的单位一律不得代收物业维修基金。
第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及时足额解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的房屋开发(销售)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按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房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开发(销售)企业所售房屋产权交易手续,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托管该宗物业。
第十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下一季度10日前将前一季度全县物业维修基金征收情况(含应缴、已缴、未缴)分小区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三章   房屋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实行“房管代管、财政监督、集中归集、专户储存、业主所有、审批使用”。
第十二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县财政部门设立房屋物业维修基金专门账户,按区核算,按幢立账,分户登记。物业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房屋物业维修基金的财务监督和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房屋物业维修基金的支取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及费用预算;无物管的小区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关部门编制预算;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县房管部门会同相关社区编制维修预算。
(二)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及费用预算,应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审定并加盖公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需经该小区80%以上业主同意并签字。单幢楼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应经该幢楼80%业主同意并签字。
(三)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有关手续,核定其维修费用,报县财政部门审准后,开具物业维修基金支用核准书。
(四)小区在年度维修计划完成后,具体实施单位应及时作出该小区维修工程决算,报县财政局审定后,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实际开支情况载入该小区物业管理基金账户,计入分户业主明细。
第十五条 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在征收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从物业基金增值部分列支,其开支标准由县财政部门与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核定,并列入全县房屋物业维修基金支出计划。
第十六条   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用完或不够支付本小区维修费用时,可在该小区内续筹,具体标准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共同核定。
第十七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房屋物业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其基金账面余额应按业主个人缴纳比例退还业主。
第十八条 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应按规定计息,任何部门、单位、个人无权挪作他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不按本办法执行的部门、企业和个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基金流失、违反刑律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非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之间发生维修基金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房屋 基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9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