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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91/2014-0001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农业、畜牧业、渔业,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4-07-03
文号: 灌海渔发〔2014〕57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为加强全县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理顺兽药经营秩序,保证兽药产品质量,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实施与我县实际,决定在2014年11月1日前,集中开展兽药GSP实施以及《兽药经营许可证》换(核)发…

关于开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兽药经营许可证》换(核)发工作的通知(原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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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县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理顺兽药经营秩序,保证兽药产品质量,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实施与我县实际,决定在2014111日前,集中开展兽药GSP实施以及《兽药经营许可证》换(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县辖区范围内从事、拟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户),申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不论是否到期,均属此次《兽药经营许可证》换(核)发的范围。

二、换(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及程序

(一)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仓库,营业场所和仓库分设,面积均不少于30平方米,不得经营非兽药物品。且与生活区分开。

2企业法人(负责人)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有专用货架、柜台及相关设施、设备,有使兽药与地面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的设施设备。

4兽药应当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有序存放,做到整洁亮丽,明码标价。

5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6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7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质量管理、操作程序等制度和相关证件,并上墙悬挂。

8有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建立真实完整的档案记录,实行档案管理。

9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兽药经营条件。

(二)程序

各兽药经营企业(户)向县海洋与渔业局动监所提出申请,递交《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具规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初审合格后,县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人员对经营企业(户)的经营条件逐一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准予经营兽药。对不具备兽药经营条件,不予发证,取消兽药经营资格。

三、实施步骤

根据《灌南县2014年兽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兽药GSP验证及许可证换证工作是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是加强我县兽药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整个工作主要分为三个步骤:

一是各兽药经营(企业)户自查工作。要求兽药经营(企业)户对照《兽药管理条例》、《江苏省兽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医发[2014]9)等相关文件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本项工作2014731日前完成,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申请验收,过期不予验收,视作放弃兽药经营。

二是进行兽药GSP集中验收工作。要求全县现有及新申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在2014715日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递交兽药GSP申请书,预期不予受理。县海洋与渔业局动监所于2014930日前,完成兽药GSP验收工作。按照《江苏省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规定,凡是无关键项不符(严重缺陷)和8个以下(含)一般项不符合(一般缺陷)的经营企业,即为兽药GSP合格,其中经营生物制品兽药的企业须向省农业厅申请验收。同时,全县新申请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须先申请兽药GSP验收。

三是开展《兽药经营许可证》换(核)发工作。通过兽药GSP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均应依法申请换(核)发新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要求在20141031日前完成。依法对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予以取缔。非兽药GSP清理活动情况要及时通报县工商部门,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将按《兽药管理条例》依法查处。

四、严格要求,规范工作程序。

(一)兽药GSP验收

兽药GSP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一份,用活页夹装订成册。(见附件1)

1、审核。县海洋与渔业局动监所等有关单位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后,认为需要补交的,需在规定时间内要求申请企业限期补正。限期不补交的,视作自动放弃。

2、现场检查。经营常规兽药企业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动监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3、公示、发证。对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审合格的,统一分期分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后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发《兽药GSP证书》;不通过评审的,退还所有申请资料,重新进行申报。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换(核)发工作程序

兽药经营(企业)户通过GSP验收后,方可向县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兽药经营许可证》换(核)发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换(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动监所组织开展实地检查。

1、申请对象。全县所有取得《兽药GSP证书》的兽药经营企业。

2、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联系电话:83260017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报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储藏、运输等专用设备证明材料

4《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一份,用活页夹装订成册。

4、审核、发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换(核)发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动监所负责审核。审查合格的,报请县海洋与渔业局换(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为确保兽药GSP集中实施和《兽药许可证》换(核)发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海洋与渔业局将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兽药GSP实施和《兽药经营许可证》换(核)发工作;并组建兽药GSP现场检查组,加强兽药GSP的现场检查工作。各基层动物防疫检疫所也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确定人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兽药GSP实施和《兽药经营许可证》换(核)发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开展培训。兽药GSP实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各单位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声势,注重实效,对社会公众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使兽药经营者进一步了解兽药GSP的内容和要求,赢得兽药经营者的理解、支持和大力配合。

(三)统筹兼顾,合力推进。各基层动物防疫检疫所要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指导服务,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保障我县兽药GSP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新设立兽药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对新开办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按兽药GSP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严审批。对兽药GSP施行前已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要做好与兽药GSP的衔接,根据辖区兽药经营主体数量和分布情况,抓紧对现有兽药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达不到兽药GSP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后具备条件的依法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要积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兽药GSP改造,帮助搞好规划设计及质量管理制度制订、硬件设施建设等工作,对不具备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引导其联合、重组或转行。

(四)加大打击,力求实效。县动监所要加大对违规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打击力度,重点加强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假劣兽药、违禁药物的清查;积极组织开展非兽药GSP清理活动,认真清理兽药经营主体资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无证经营单位和直接向养殖场上门推销兽药等流动商贩,将联合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县动监所要积极会同各基层动物防疫检疫所加强兽药GSP后续监管工作,督促经营单位建立完善购销记录和保管、出入库等制度,不断深化兽药GSP管理规范实施,力求兽药GSP实施工作取得实效,不断规范我县兽药经营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