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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724MB1807543H/2014-00034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4-07-08
文号: 公告 2014年第36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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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七、本公告自20147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627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46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