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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724MB1807543H/2014-0003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4-07-15
文号: 公告 2014年第39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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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8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72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47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