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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91/2014-0000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国土资源、能源,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4-08-29
文号: 灌国土资发〔2014〕4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国土资发〔2014〕4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灌南县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下称估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准,坚持土地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证评估质量,维…

关于加强和规范灌南县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原灌南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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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灌国土资发〔20144             

关于加强和规范灌南县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下称估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准,坚持土地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证评估质量,维护土地估价市场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土地评估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土地评估机构及评估业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我县开展土地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估价机构应首先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备案,分支机构的执业人员要相对固定,并按有关规定在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凭登记备案证明开展相关业务。备案有效期一年,到期重新办理。

二、申请备案的估价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且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

(三)近三年无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行为或不良执业纪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估价机构所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一律在县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土地评估机构须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号之前将上季度的土地估价业绩清单(须加盖机构公章)及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电子版光盘或U盘)报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备案。

四、估价机构应当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机构执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原则,健全内部治理机构,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和执业道德管理制度,禁止各种违规行为。

五、估价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公平竞争、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六、估价机构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评估技术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影响。

七、估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陈述应科学、合理,结果要客观、公正,且需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审核制度,以保证评估过程规范、有效。估价机构对所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及所提供的土地估价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对估价项目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

八、估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按执业规则规定,完成评估业务后,由机构统一收费。收费水平按不高于国家、省有关收费标准的五折收取,所开票据必须是我县税务部门所开具的正式发票。

九、估价机构经查实存在下列行为的,3年内不予备案: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转包评估业务,收取费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干预委托单位对估价机构的选择;

(三)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为他人的评估结果签字盖章;

(四)承接超过其资质规定范围的评估项目,擅自提高或压低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五)恶意压价、行贿、诋毁排挤等扰乱正常土地评估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迎合委托方出具失实土地估价报告的;

(七)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或土地估价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

(八)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不如实填报,弄虚作假;

(九)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者压低土地评估价值,或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土地评估报告;

(十)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紧张的其他行为。

                                                  灌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8月29

灌南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48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