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由于转让著作权而取得稿费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三)文化创意服务。
2、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因此,转让著作权属增值税征收范围,个人由于转让著作权而取得稿费免征增值税。
2、公司提供婚庆礼仪服务,具体包括:现场布置,创意策划流程,表演节目,租借设备,销售礼品等项目,但通常按项目总额一次性收费,请问婚庆礼仪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婚庆礼仪服务不属于会议展览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如其中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的混合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如属于销售货物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境外企业入境为境内企业提供维修服务,境内企业替境外企业代扣代缴了增值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取得的缴款凭证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是接受应税服务取得的扣缴凭证,不包括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扣缴凭证。因此,不得抵扣。
4、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销兽药,取得省农业委员会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请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的规定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所称的“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是依据《药品管理法》,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依据是《兽药管理条例》,两种许可证的颁发部门不同、审批依据不同,因此持《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生物制品不适用2012年国税总局20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