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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95/2014-00019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批复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4-10-20
文号: 灌发改〔2014〕139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关于连云港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国诚华庭三期房地产项目核准的批复

关于连云港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国诚华庭三期房地产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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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云港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

国诚华庭三期房地产项目核准的批复

 

连云港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报来的关于新建国诚华庭三期房地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国诚华庭三期房地产项目

二、项目编码:2014320724FG0067。

三、建设地点位于盐河北路南侧、泰州北路西侧。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总用地面积3522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5000平方米。

五、项目总投资为135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270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20%。资金来源:自筹。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同意中科府院北侧地块选址意见函(灌规函〔2009〕39号)、受让人为连云港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编号:GT2010-53)、关于对连云港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诚华庭房地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灌环发〔2014〕38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请连云港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15日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