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下属单位、各科室:
为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制定《灌南县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粮食局
2015年1月20日
灌南县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资产(含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灌委〔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 和国有资产保全的原则,国有粮食企业必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国有资产主要包括企业房屋、仓库设施、机械设备、物资器材、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等。
三、县粮食局受县政府委托行使县属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县国资办的业务指导,资产处置须报县政府或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未按规定程序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涉及清产核资工作由县粮食局协同有关部门完成。产业发展科为局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能科室,负有对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四、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国有资产管理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责任,并明确分管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五、各单位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认真全面的核实,按照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台账,进行分类登记,动态管理,准确记录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损溢处理情况,做到数量详实,帐卡、帐实相符。
六、各单位(含收储库点)要对现有资产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同时加强对企业房屋和机械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
七、各单位和产业发展科要定期报告资产管理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房屋及仓库设施、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资产情况报表,按闲置、自用、出租及安全状况等情况认真进行统计,以便及时掌握企业各种资产的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
八、各基层收储库点负责人自行添置的固定资产、输送机械、储粮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等有关费用由负责人自行承担,任职期满由购置人自行处置。
九、各单位、收储库点严禁向他人无偿出借、出售或擅自处置资产,对确需出借、出售或处置的,要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或招投标手续,局产业发展科要对资产处置全程跟踪监督管理。
十、各单位、收储库点要杜绝新安排人员居住单位职工宿舍,对仍居住在单位职工宿舍的原改制职工和长期占用职工宿舍人员,单位负责人要根据情况督促其限期搬离。对占用的办公用房或职工宿舍已形成危房或出现居住安全隐患的必须限期拆除,否则出现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居住人或占用人自行承担。
十一、各单位、收储库点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库点其他设施确需维修维护的,由各单位逐级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经许可后实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库点其他设施实施改变用途和原貌,否则限期恢复原状。小额维修维护费用实行“谁使用、谁维修、谁负担”原则。
十二、各单位、收储库点原改制职工或非本单位在职人员长期占用职工宿舍的人员应积极主动搬离。否则,属改制职工的不予办理相关社保优惠待遇手续,属在职人员的除暂停缴纳养老保险等有关费用外,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待办妥交接手续后办理退休等相关手续。
十三、维修维护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由法人企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按一定程序办理;超出10万元的,由法人企业报局产业发展科审核,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有关招投标程序进行。各基层收储库点维修维护项目由总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十四、对于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灌南县粮食局 2015年1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