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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084/2015-0000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工业、交通,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15-01-30
文号: 灌交〔2015〕10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灌财发〔2013〕97号关于印发《灌南县公务卡改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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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灌财发〔201397号关于印发《灌南县公务卡改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

                 2015129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为加强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提高公务支付的透明度,根据省市县公务卡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公务卡主要用于预算单位财政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公务卡实行“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施监控”的结算方式。

  公务卡结算报销的范围: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采购支出。包括:办公费、招待费、公车运行维护及其他交通费用、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租赁费等公务性支出。

  公务卡中所发生的私人消费性的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二、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公务卡结算不改变预算单位的原报销审批程序。

(二)各单位日常公务性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支付。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小额支出除外(如停车费、无ETC车辆的过路费等)。

(三)职工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公务性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由职工个人承担。

  三、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职工因公务活动的需要,持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应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发票等法定票据)和经职工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即银联小票),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后报销。

(二)出纳人员凭核准的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登录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输入公务卡卡号、交易日期、授权码号等要素,查询、确认相关公务性消费支出。

  (三)财务人员根据经确认的查询信息,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到期还款日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生成的财政支付凭证交报销人。报销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如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系统,报销人先以现金垫付后,可凭发票等单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五)职工使用公务卡的刷卡消费行为,在尚未经过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财务审计科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个人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于不予报销的消费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由职工个人负责偿还。

  个人公务卡在额度内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发卡行按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等,不予报销。

  四、单位职工借款的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单位职工现金借款。若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后,出纳人员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职工个人的公务卡上。借款手续作为会计入账依据,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扣还。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512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