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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8954/2015-00005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卫生,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5-03-06
文号: 灌卫【2015】15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 卫〔2015〕15 号印发《2015年灌南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新区人民医院:根据省卫生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苏卫食品〔2014〕6号)和市卫生局《连云港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5年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

印发《2015年灌南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原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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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201515

印发《2015年灌南县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方案》的通知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新区人民医院:

根据省卫生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苏卫食品〔20146号)和市卫生局《连云港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5年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连卫监督〔2015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5年灌南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下,做好全县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于310日前将本单位的工作方案报至县卫生局食卫处,并确定1名工作联系人。

联系人:杜雪梅,电话:83696930

徐朋坤,电话:83836016

灌南县卫生局

201533

抄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灌南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533日印发

2015年灌南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据省卫生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苏卫食品〔20146号)和市卫生局《连云港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5年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连卫监督〔2015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目的

了解我县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和疾病负担,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跟踪评价等提供科学依据。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和食源性疾病暴发隐患,以利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

常规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有害元素、生物毒素、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和病毒等指标。监测样品包括粮食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水产及其制品、焙烤食品等5大类。

(二)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

连云港田湾核电站放射性污染监测,我县采集对照样品。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包括病例信息采集、病原检验、致病菌分子分型部分内容。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对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监测。

三、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监测点和哨点医院设置

监测点:在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样品覆盖全部乡镇级行政区域和全部人口。

哨点医院: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统一指定,我县哨点医院为灌南县新区人民医院。

(二)工作要求和任务分工

1.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各监测点监测样品数量应不少于本监测方案规定的任务量,且本地产的样品数量不低于计划任务量的60%。要综合考虑本地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避免集中采样。常规监测的监测点、采样位置和采样时间要保持相对固定。监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必要时应当对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进行扩大监测。

2.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县新区人民医院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信息与标本(或菌株)报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验室检测、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三)监测方法

参见监测工作手册(另行下发)。应当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四)监测结果报告

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报告。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各级监测机构按程序及时报告。

1.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原则上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县疾控中心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至县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县疾控中心于201614日前将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微生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总结和监测结果报送市疾控中心,并将全县工作总结及监测结果于201614日前报送至县卫生局。

2.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按方案及时采集对照样品送检。

3.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县新区人民医院应当按时向县疾控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标本检验数据和阳性菌株。县疾控中心按时向市疾控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阳性菌株。县疾控中心于201614前报送全年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至县卫生局。

哨点县新区人民医院和县疾控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应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疾控中心应在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进行网络填报。

(五)监测工作管理

1.依据市疾控中心制定的工作手册,县疾控中心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数据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

2.县卫生局将适时组织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1.食品化学污染物素及有害因监测

2.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

3.食源性疾病监测

附件1

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一、监测内容

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承担的监测食品种类和项目见表1-2

二、监测方法

参见《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另行下发),应当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三、监测结果报告

我县监测数据汇总和网络上报工作由县疾控中心负责,按要求及时通过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数据汇总系统平台(具体网址参见《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向市疾控中心报送,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日内报送监测数据。


1  2015年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常规监测

序号

类别

监测项目

监测样品

采样环节1

采样数量(份)

采样要求

承担单位

截止上报时间

A

B

C1

C2

C3

D

E

1

元素

元素全分析2

稻谷

5

主产区采样

灌南CDC采样,送市CDC集中送省检测

105

元素全分析2

小麦

2

灌南CDC采样,送市CDC集中送省检测

铅、镉、总汞、总砷、镍、铬

蔬菜

上半年、下半年各6

采集当地种植和销售的主要品种

灌南CDC上、下半年分别采样6份并检测

510

1110

水果

4

采集当地种植和销售的主要品种

灌南CDC采样4份并检测

1110

铅、镉、总汞(甲基汞4)、总砷、总锡、镍、铬

海水鱼

20

采集当地养殖或捕捞的主要品种

灌南CDC采样20份并检测。

610

海洋甲壳类

10

采集当地养殖或捕捞的品种,主要为海虾和海蟹等

灌南CDC采样10份并检测。

海洋软体

动物

10

采集当地养殖或捕捞的品种,主要为双壳类、螺类、头足类等

灌南CDC采样10份并检测。

710

无机砷

禽肉及肝、肾脏

2

采集市售样品

灌南CDC采样并送市CDC,由市CDC集中送省检测。

1010


序号

类别

监测项目

监测样品

采样环节1

采样数量(份)

采样要求

承担单位

A

B

C1

C2

C3

D

E

A

2

农药残留

乙酰甲胺磷、氧乐果、水胺硫磷、三唑磷、灭线磷、氯唑磷、久效磷、甲基异柳磷、甲基对硫磷、甲拌磷、甲胺磷、对硫磷、毒死蜱、敌敌畏、辛硫磷、乐果、杀扑磷;克百威、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丁硫克百威、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灭多威;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联苯菊酯、甲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

蔬菜

上半年、下半年各5

以韭菜、生姜、豇豆、洋葱、大葱、芹菜、山药、油麦菜等品种为主

灌南CDC上下半年分别采样5份,送市CDC检测。

610

1210

3

食品添加剂

面包、饼干、糕点

5

监测点市售的

产品

灌南县CDC采样并检测。

610

注:1.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超市/食品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E为口岸,以下相同。

2.主要检测铅、镉、汞、砷、铝、铬、铜、硒、钒、锰、锂、锑、钡、铊等元素。

3.稻谷监测无机砷。

4.对于总汞含量在0.5mg/kg以上的样品,应该补充检测甲基汞。

5.对于鱼酥、肉酥等其他婴幼儿辅助食品中总汞含量在0.02mg/kg以上的样品,应该补充检测甲基汞。

6.需要同时测定样品的脂肪含量。


附件2

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

一、监测点及职责

负责本地区样品采集、送样工作。我县采集连云港田湾核电站放射性污染监测对照样品。

二、监测内容

具体监测样品种类、监测频次和检测核素的种类详见表2

三、监测方法

具体见《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手册》以及相关标准。


2  2015年重点地区(核电站周围)样品放射性监测计划

序号

监测样品名称

监测频次

采样量

采样地点

(核电)

采样

单位

采样地点

(对照)

采样

单位

样本数量(份)

采样时间

放射性监测项目

2

蔬菜(莴苣)

1次,收获季节

鲜重,7kg

连云港连云区

连云港疾控中心

灌南县

灌南县疾控中心

1×2

4月份

α/β90Sr137Cs134Cs58Co60Co131I238U232Th226Ra40K

蔬菜(菠菜)

1次,收获季节

鲜重,7kg

连云港连云区

连云港疾控中心

灌南县

灌南县疾控中心

1×2

1月份

蔬菜(土豆)

1次,收获季节

鲜重,7kg

连云港连云区

连云港疾控中心

灌南县

灌南县疾控中心

1×2

7月份

4

粮食作物(水稻)

1次,收获期

大米,7kg

连云港连云区

连云港疾控中心

灌南县

灌南县疾控中心

1×2

10月份

粮食作物(小麦)

1次,收获期

面粉,7kg

连云港连云区

连云港疾控中心

灌南县

灌南县疾控中心

1×2

7月份


附件3

食源性疾病监测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一)目的

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线索,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

(二)哨点医院的选择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制定,我县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为灌南县新区人民医院。

(三)监测内容

病例信息采集。监测哨点医院全年对疑似与食品有关或符合病例定义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或中毒性病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病例信息采集。采集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原则上要求哨点医院全年至少采集150例病例。

(四)监测方法

参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另行下发)。

(五)监测结果报告

1.哨点医院应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监测信息。

2.承担监测任务的疾控中心应按《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要求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标本检验数据。

3.哨点医院发现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时,应按照要求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并会诊确认后报送县疾控中心,同时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哨点医院所在地疾控中心接到纸质报告卡并审核后,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要求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工作。具体报告要求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另行下发)。

4.县疾控中心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息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发现食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就餐(送餐)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5.县疾控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导致或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一)监测内容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置的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包括死亡人数为1人)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县疾控中心参与调查、处置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出现1名及1名以上死亡病例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二)监测方法

参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另行下发)。

(三)监测结果报告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

2.县疾控中心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监测信息,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信息核实,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疾控中心启动调查后,同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送基本情况;调查完毕一周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送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同时将阳性分离株和食源性疾病暴发阳性菌株信息表(见表10)上报至省疾控中心。暴发事件信息报送和菌株报送的及时性将纳入监测工作质量考核。

(四)监测报告原则与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卫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疾控中心参与调查处置的所有涉及发病人数2人及以上或出现1名及1名以上死亡病例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均应上报。

3.县疾控机构应参加食源性疾病暴发的报告工作。


3  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阳性菌株信息表

送样单位:                                                                送样时间:

食源性疾病案例号

菌株编号

病例姓名或样品名称

鉴定方法

血清型鉴定

鉴定结论

保存方式

备注

注:如果同一标本分离出两种及以上致病菌,每一种致病菌一行,一个标本要对应多行。